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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三讲文化传统中的道德伦理与市场秩序 成功,从而在长期商业经贸活动的历史变迁中通过竞争机制而逐渐淘汰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 主义的机制安排。第三个方面,由于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业群体内部对欺诈行为的 集体惩戒机制也自然适应于跨经济或社会间的代理关系,在同样具有两个集体或社群主义文 化观的经济体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应该高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所支付的 佣金。这主要是因为,在跨经济间的代理关系中集体惩戒机制的不确定性会减少一个有欺诈 行为的代理商被集体惩戒的可能性。从上述最优佣金的函数中可以推知,这将会增加最优佣 金。由于建立跨经济的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比在一个经济内部建立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要 高,所以在由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念支配下的经济体系不仅有一个内部离散的结 构,从整体上它又是一个内向型的封闭经济。相反,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之间建立跨经济的 代理关系就不必有集体或社群主义经济之间的那种阻隔。尽管与集体或社群主义经济体系相 比,同样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但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中跨经济与邦国间的的代理佣金水平 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更趋于一致。因为,个人主义的文化信念使得这 一不确定性变得无所谓了。从而,不讲诚信道德的文化信念不仅会导致一个内部整合的经济 结构,更有可能导致一个外向型的开放经济 第四,由于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会导致水平的经销代理关系、人际关系的 个人化和熟人化、内部离散的社会结构,以及社群或社会内部交往的“关系网络”,在这种 社会中,社会主要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经济惩戒机制来诱导每个人不采取“不合宜”的行动 策略选择。并且,这种非正式的集体惩戒机制是能够自我实施的(self- enforced),且由于存 在一个信息传递网络是可行的。加之,由于经济交往和商业贸易多在同一个内部离散的族群 中进行,这种经济的集体惩戒机制又被文化中的人情和伦理所强化,因而这种集体或社群主 义社会更有可能是基于一定非正式约束机制(如口头传统、礼仪、惯例)的习俗经济或惯例 经济。人际关系的个人化、熟人化和不能抽象化,也自然会导致以倡导诚信、守德、履约的 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人们交往与交易的半径大大缩小,即一般发生在家族、亲友和熟人 圈中,从而无力拓展出哈耶克( Hayek,1988》)在《致命的自负》中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 展秩序”来,或者说,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无法向生人、外人和其他族群、邦国或经济体扩 展。另外,由于人们对习俗的自我恪守和非正式的惯例约束就足以维系这种离散的、分隔的、 并具有水平社会分层结构且经济和贸易交往半径很小的社会的运作,也就没有必要产生出正 式制度约束机制和作为第三者的实施机构(立法与司法系统)的要求从而社会也无能向正式 法律规则体系的调节规制的过渡与转化。这也说明,这种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有着保持和维 系习俗与惯例经济的巨大张力。相反,在一个不讲诚信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中,社会的经济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 第三讲 文化传统中的道德伦理与市场秩序 73 73 成功,从而在长期商业经贸活动的历史变迁中通过竞争机制而逐渐淘汰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 主义的机制安排。第三个方面,由于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业群体内部对欺诈行为的 集体惩戒机制也自然适应于跨经济或社会间的代理关系,在同样具有两个集体或社群主义文 化观的经济体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应该高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所支付的 佣金。这主要是因为,在跨经济间的代理关系中集体惩戒机制的不确定性会减少一个有欺诈 行为的代理商被集体惩戒的可能性。从上述最优佣金的函数中可以推知,这将会增加最优佣 金。由于建立跨经济的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比在一个经济内部建立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要 高,所以在由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念支配下的经济体系不仅有一个内部离散的结 构,从整体上它又是一个内向型的封闭经济。相反,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之间建立跨经济的 代理关系就不必有集体或社群主义经济之间的那种阻隔。尽管与集体或社群主义经济体系相 比,同样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但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中跨经济与邦国间的的代理佣金水平 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更趋于一致。因为,个人主义的文化信念使得这 一不确定性变得无所谓了。从而,不讲诚信道德的文化信念不仅会导致一个内部整合的经济 结构,更有可能导致一个外向型的开放经济。 第四,由于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会导致水平的经销代理关系、人际关系的 个人化和熟人化、内部离散的社会结构,以及社群或社会内部交往的“关系网络”,在这种 社会中,社会主要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经济惩戒机制来诱导每个人不采取“不合宜”的行动 策略选择。并且,这种非正式的集体惩戒机制是能够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ed),且由于存 在一个信息传递网络是可行的。加之,由于经济交往和商业贸易多在同一个内部离散的族群 中进行,这种经济的集体惩戒机制又被文化中的人情和伦理所强化,因而这种集体或社群主 义社会更有可能是基于一定非正式约束机制(如口头传统、礼仪、惯例)的习俗经济或惯例 经济。人际关系的个人化、熟人化和不能抽象化,也自然会导致以倡导诚信、守德、履约的 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人们交往与交易的半径大大缩小,即一般发生在家族、亲友和熟人 圈中,从而无力拓展出哈耶克(Hayek,1988)在《致命的自负》中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 展秩序”来,或者说,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无法向生人、外人和其他族群、邦国或经济体扩 展。另外,由于人们对习俗的自我恪守和非正式的惯例约束就足以维系这种离散的、分隔的、 并具有水平社会分层结构且经济和贸易交往半径很小的社会的运作,也就没有必要产生出正 式制度约束机制和作为第三者的实施机构(立法与司法系统)的要求从而社会也无能向正式 法律规则体系的调节规制的过渡与转化。这也说明,这种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有着保持和维 系习俗与惯例经济的巨大张力。相反,在一个不讲诚信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中,社会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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