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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6.审计机关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据之一」 7.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8.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 (五)、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 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 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审计 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关系确定。 2.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 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 3.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 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4.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 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5.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6。审计署根据规定,结合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 构的审计分工范围。 7.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8.军队系统的审计管辖范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审计署备案。 三、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社会审计也随之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社会审计的 恢复始于1979年设立会计顾问处,后改为会计师事务所。1985年7月根据审计署的建议,国 务院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在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同时,可以试建社会审计组织。” 审计事务所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发展。1986年7月因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1987年审计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 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进入了有步骤、有计划的稳步发展阶段。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使社会审计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 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并和国际惯例接轨,1995年审计署和财政部做出决定,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联合后统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 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 .9. - 9 - 审计调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6.审计机关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据之一。 7.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8.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 (五)、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 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 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审计 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关系确定。 2.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 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 3.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 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4.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 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5.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6.审计署根据规定,结合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 构的审计分工范围。 7.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8.军队系统的审计管辖范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审计署备案。 三、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社会审计也随之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社会审计的 恢复始于 1979 年设立会计顾问处,后改为会计师事务所。1985 年 7 月根据审计署的建议,国 务院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在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同时,可以试建社会审计组织。” 审计事务所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发展。1986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 1987 年审计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 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进入了有步骤、有计划的稳步发展阶段。1994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使社会审计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 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并和国际惯例接轨,1995 年审计署和财政部做出决定,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联合后统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 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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