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分类与审计组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审计按不同标志进行的多种分类:理解和掌握审计的不同方 法,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使学生了解审计组织、审计规范的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要求掌握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各自的特点,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政府审计规范、独 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规范的具体内容。 审计分类是指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审计活动按照一定的特征、标志进行归类。对审计进 行科学的分类,有助于人们加深对各种审计活动的认识,正确理解和完整地把握各种审计的 特征、作用:也有助于审计人员科学地组织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目标选用相应的审计方式及 审计方法,以此达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用的目的。 第一节审计的基本分类 “、按审计主体分类 审计的主体是指执行审计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即审计活动的执行者。按审计主体, 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1.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 层次,它们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家财政金融 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以及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 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受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闭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审计的主要特点是法定性和强制性,拥有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接受 国家审计的监督。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这些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2.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 下属单位进行的审计。它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是指由政府各部 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是指 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 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我国的内部审计是整个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均 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的特点是: (1)内向性。内部审计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自身需要而建立的,处于部门或单位内部 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服务。内部审计实 际上是本部门、本单位管理机构的一部分。 (2)广泛性。内部审计不仅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且还对内部控制、生产经营等各 个方面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其范围十分广泛。 。1-
- 1 - 第二章 审计分类与审计组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审计按不同标志进行的多种分类;理解和掌握审计的不同方 法,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使学生了解审计组织、审计规范的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要求掌握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各自的特点,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政府审计规范、独 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规范的具体内容。 审计分类是指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审计活动按照一定的特征、标志进行归类。对审计进 行科学的分类,有助于人们加深对各种审计活动的认识,正确理解和完整地把握各种审计的 特征、作用;也有助于审计人员科学地组织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目标选用相应的审计方式及 审计方法,以此达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用的目的。 第一节 审计的基本分类 一、按审计主体分类 审计的主体是指执行审计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即审计活动的执行者。按审计主体, 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1.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 层次,它们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 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以及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 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受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审计的主要特点是法定性和强制性,拥有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接受 国家审计的监督。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这些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2.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 下属单位进行的审计。它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是指由政府各部 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是指 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 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我国的内部审计是整个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均 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的特点是: (1)内向性。内部审计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自身需要而建立的,处于部门或单位内部, 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服务。内部审计实 际上是本部门、本单位管理机构的一部分。 (2)广泛性。内部审计不仅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且还对内部控制、生产经营等各 个方面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其范围十分广泛
(③)及时性、针对性和经常性。内部审计人员因常年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活动, 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并可随时了解企业的经济动态和信息,能随时针对本部 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督 促执行。 由于内部审计的执行主体隶属于被审计单位,因而决定了其独立性不如外部审计,其审 计报告主要供内部管理部门使用,对外不起公证作用。但为了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组 织上和行使职权上能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在机构设置上不应求属于部门、单位内部的其 他职能部门,更不能隶属于财会部门。 3.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也称民间审计,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所实施的审 计。社会审计组织主要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社会审计组织根据承办业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被审计弹位的会计报表及其有关 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和鉴证, 并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承办客户有关注册资金的验证、代理企业 的纳税申报、·提供会计及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社会审计组 织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在业务上主要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社会审计的特点是: (①)独立性。社会审计组织完全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对象不 带任何偏见,对依靠审计结果的人保持客观态度。 (②)委托性。社会审计组织所要办理的每一个审计项目及其审计的内容和目的,均须取决 干秀托人的要求 (3)有偿性。社会审计组织实行企业化的管理方式,根据“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 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对其接受委托承办的独立审计业务,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 人收费。 社会审计组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在社会上具有公证作用 、按审计内容分类 按审计的内容,可以将审计划分为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1,财政财务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的审计,其目的在于检查财政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借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 加强财政和财务管理。 (1)财政宙计。 财政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 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 计的内容主要有:财政部门批复预算、预算执行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财政、海关、税 务等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财政部门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财政部门拨付补助地方 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财政部门管理内外债还本付息情况: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情 况:各级国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专项支出和总倾备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其他 财政收支(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2)财务市计。 财务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对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
- 2 - (3)及时性、针对性和经常性。内部审计人员因常年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活动, 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并可随时了解企业的经济动态和信息,能随时针对本部 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督 促执行。 由于内部审计的执行主体隶属于被审计单位,因而决定了其独立性不如外部审计,其审 计报告主要供内部管理部门使用,对外不起公证作用。但为了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组 织上和行使职权上能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在机构设置上不应隶属于部门、单位内部的其 他职能部门,更不能隶属于财会部门。 3.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也称民间审计,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所实施的审 计。社会审计组织主要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社会审计组织根据承办业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有关 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和鉴证,并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承办客户有关注册资金的验证、代理企业 的纳税申报、.提供会计及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社会审计组 织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在业务上主要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社会审计的特点是: (1)独立性。社会审计组织完全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对象不 带任何偏见,对依靠审计结果的人保持客观态度。 (2)委托性。社会审计组织所要办理的每一个审计项目及其审计的内容和目的,均须取决 于委托人的要求。 (3)有偿性。社会审计组织实行企业化的管理方式,根据“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 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对其接受委托承办的独立审计业务,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 人收费。 社会审计组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在社会上具有公证作用。 二、按审计内容分类 按审计的内容,可以将审计划分为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1.财政财务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的审计,其目的在于检查财政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借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 加强财政和财务管理。 (1)财政审计。 财政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 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 计的内容主要有:财政部门批复预算、预算执行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财政、海关、税 务等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财政部门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财政部门拨付补助地方 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财政部门管理内外债还本付息情况;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情 况;各级国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专项支出和总预备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其他 财政收支(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2)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对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
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直实性、合法性所讲行的审计监格。以企 财务审计为例,审计的内容主要有: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被审查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财经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某单位亚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 行的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一般的经济错弊行为,通常可在财政财务审计中进行审查和提 出审计意见,但对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致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主 义经济建设或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则必须专门立案进行审计。 这种需专门立案进行审计的项目,就属于财经法纪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相比较,财经法纪 审计更加突出合法性目标 3.经济数5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的效益性所进行 的审计。其目的在于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对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做出 评价,借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效益审计与由统计、财会或其他管理部门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分析与 检查,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活动,而后者则是 有关部门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所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二者在目的和程序上也都存在着明显的 区别。 第二节审计的其他分类 一、按审计范用分类 按实施审计的范围,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全部审计和局部审计 1,全部审计 全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期内的全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进行审计。以工业企业为例,全部审计审查的范围包括采购、生产、销售、货币资 金、财产物资、结算、借款、资本金、税金和利润等各个项目增减变化的情况,涉及计划、 生产、供销、技术、财务等各个职能部门。 全部审计的特点是审查详细切底,容易查出问题,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但审计的工作量大,费时费力,审计成本较高,一般仅适用于规模较小、业 务量较少,或内部控制系统极不健全,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 2.局部审计 局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期内的部分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任务,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有针对 性地选择部分业务或部分项目进行审计,例如,审查企业的现金收支业务、产品销售收入业 务,或进行货币资金审计、税金和利润审计等。 局部审计的特点是范围小,审查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省时省力,审计成本较低,但审 计覆盖面有限,较容易遗漏问题 应当注意,全部审计不同于详细审计。详细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项目涉及的所有凭证、账 册、报表等资料进行逐一审查。它属于一种审计方法,称为详查法,是相对于抽查而言的, 。3
- 3 - 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以企业 财务审计为例,审计的内容主要有: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被审查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财经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某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 行的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一般的经济错弊行为,通常可在财政财务审计中进行审查和提 出审计意见,但对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致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主 义经济建设或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则必须专门立案进行审计。 这种需专门立案进行审计的项目,就属于财经法纪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相比较,财经法纪 审计更加突出合法性目标。 3.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的效益性所进行 的审计。其目的在于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对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做出 评价,借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效益审计与由统计、财会或其他管理部门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分析与 检查,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活动,而后者则是 有关部门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所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二者在目的和程序上也都存在着明显的 区别。 第二节 审计的其他分类 一、按审计范围分类 按实施审计的范围,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全部审计和局部审计 1.全部审计 全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期内的全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进行审计。以工业企业为例,全部审计审查的范围包括采购、生产、销售、货币资 金、财产物资、结算、借款、资本金、税金和利润等各个项目增减变化的情况,涉及计划、 生产、供销、技术、财务等各个职能部门。 全部审计的特点是审查详细彻底,容易查出问题,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但审计的工作量大,费时费力,审计成本较高,一般仅适用于规模较小、业 务量较少,或内部控制系统极不健全,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 2.局部审计 局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期内的部分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任务,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有针对 性地选择部分业务或部分项目进行审计,例如,审查企业的现金收支业务、产品销售收入业 务,或进行货币资金审计、税金和利润审计等。 局部审计的特点是范围小,审查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省时省力,审计成本较低,但审 计覆盖面有限,较容易遗漏问题。 应当注意,全部审计不同于详细审计。详细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项目涉及的所有凭证、账 册、报表等资料进行逐一审查。它属于一种审计方法,称为详查法,是相对于抽查而言的
而全部审计则是审计的一种类别。同样道理,局部审计也不同于抽样审计。抽样审计是指在 被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中只抽取一部分进行审查。它属于一种审计方 法,称为抽查法,是相对于详细审计而言的,而局部审计则是一种审计的类别。无论进行全 部审计还是局部审计,都既可以运用详查法,也可以运用抽查法。 二、按审计时间分类 1,按实施审计的时间,可可以将审计别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宙计 (①)事前审计。事前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发生之前 所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主要是对计划、预算和决策进行审查,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计划、 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投资方案的选择、经营决策的制定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查, 事前审计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有助于减少决 策失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2)事中审计。事中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执行过程 中所进行的审计。例如,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进行 的审计:对各级政府部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事中审计的实效性较强,可以及时 查明经济目标和预算的实现程度,有助于被审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改善管理,保 证最终目标和预算的实现。 (③)事后审计。事后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完成之后 所进行的审计。例如,对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审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领导干 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事后审计的资料齐全,能够对所有己经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 业务的直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全而的评价。由干事后审计能铭审查整个的经济活动. 因而它的监督作用较强,对于研究问题、纠正错弊,挽回己造成的损失和改进工作,都具有 重要意义。 2.按实施审计的周期,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1)定期审计。定期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按照预先规定的周期(如1年、2年、5年)进行的 审计。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决算资料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每年都要定期接受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会计报表鉴证审计。实行定期审计 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2)不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没有预先确定周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安 排的审计。例如,国家审计机关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某种严重经济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的财经法 纪审计。 3.按审计是否为初次实施,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初次审计、继续审计和后续审计 (①)初次审计。初次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第一次进行的审计。实施初次审计时 审计人员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环境,如被审计单位的概况、经济活动内容、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与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处理原则和手续等作详细的预备性调查,然后据以编制审计 方案。初次审计结束后形成的审计档案,西成为以后各年度继续审计的重要参考。 (2)继续审计。继续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初次审计以后的各年度所进行的 历次审计。继续审计中所进行的预备性调查要把重点放在当期与上期审计的间隔期间内审计 环境发生变化之处,同时要充分利用上期审计所形成的审计档案和经验,作为编制审计方案 的依据之一。如果上期审计曾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过建议或纠正、改进事项,则应于继续审计 中查明其处理的结果,以保证审计的成效。 4
- 4 - 而全部审计则是审计的一种类别。同样道理,局部审计也不同于抽样审计。抽样审计是指在 被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中只抽取一部分进行审查。它属于一种审计方 法,称为抽查法,是相对于详细审计而言的,而局部审计则是一种审计的类别。无论进行全 部审计还是局部审计,都既可以运用详查法,也可以运用抽查法。 二、按审计时间分类 1.按实施审计的时间,可以将审计划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1)事前审计。事前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发生之前 所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主要是对计划、预算和决策进行审查,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计划、 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投资方案的选择、经营决策的制定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查。 事前审计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有助于减少决 策失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2)事中审计。事中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执行过程 中所进行的审计。例如,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进行 的审计;对各级政府部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事中审计的实效性较强,可以及时 查明经济目标和预算的实现程度,有助于被审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改善管理,保 证最终目标和预算的实现。 (3)事后审计。事后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完成之后 所进行的审计。例如,对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审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领导干 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事后审计的资料齐全,能够对所有已经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 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全面的评价。由于事后审计能够审查整个的经济活动, 因而它的监督作用较强,对于研究问题、纠正错弊,挽回已造成的损失和改进工作,都具有 重要意义。 2.按实施审计的周期,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1)定期审计。定期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按照预先规定的周期(如 1 年、2 年、5 年)进行的 审计。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决算资料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每年都要定期接受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会计报表鉴证审计。实行定期审计, 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2)不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没有预先确定周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安 排的审计。例如,国家审计机关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某种严重经济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的财经法 纪审计。 3.按审计是否为初次实施,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初次审计、继续审计和后续审计 (1)初次审计。初次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第一次进行的审计。实施初次审计时, 审计人员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环境,如被审计单位的概况、经济活动内容、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与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处理原则和手续等作详细的预备性调查,然后据以编制审计 方案。初次审计结束后形成的审计档案,应成为以后各年度继续审计的重要参考。 (2)继续审计。继续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初次审计以后的各年度所进行的 历次审计。继续审计中所进行的预备性调查要把重点放在当期与上期审计的间隔期间内审计 环境发生变化之处,同时要充分利用上期审计所形成的审计档案和经验,作为编制审计方案 的依据之一。如果上期审计曾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过建议或纠正、改进事项,则应于继续审计 中查明其处理的结果,以保证审计的成效
(3)后续宙计。后续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宙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识所讲行的追踪宙 计。实行后续审计制度,有助于巩固审计成果,落实改进措施,增强审计的权威性:同时, 坏有助干总结审计工作经验,提高审计质量。 三、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分类 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 1.就地审计。就地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派出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 行的审计。就地审计既可以减少被审计资料往返传递的时间,保证审计资料的安全:又有助 于审计人员深入现场,迅速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2。报送审计。报送审计也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需要审 查的全部资料,按时送交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实行报送审计,有助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 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并有助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四、按审计的组织方式分类 按审计的组织方式,可以将审计划分为授权审计和委托审计 1.授权审计。 授权审计是指国家审计的上级审计机关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一些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 机关实施。通常意义上的授权审计是针对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而言的。被授权方对授权的事 项实施审计,也应提出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 授权审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授权审计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审计机关,并且存在 业务领导关系二是授权审计的事项只能是授权的上级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超 越自己的权限进行授权:三是授权审计的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的事项,对法律明确规定只能 由某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则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委托审计。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另一审计机构去 办理的行为。这种审计在实践中分为两类: 一类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审计机关之间的委托,这 种委托可以是办理某一审计事项,也可以是办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或核实等:另一类是 审计机关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办理,但该审计事 项须经审计机关审定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 五、按审计的动机分类 按审计的动机,可以将审计划分为法定审计和任意审计。 1.法定审计。法定审计是指根据因家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带有强制性的审计。例如,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等均规定,三资企业或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每年必须 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2.任意审计。任意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出于某种自身的需要,自愿要求审计机构对其实 施的审计。例如,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自愿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的审计 鉴证。 第三节审计组织 设置与各种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组织,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是合理履行审计职 责, 正确行使审计职能的基本前提条件,是顺利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一、审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以国家审计为例,为了实现审计的职能,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 5-
- 5 - (3)后续审计。后续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追踪审 计。实行后续审计制度,有助于巩固审计成果,落实改进措施,增强审计的权威性;同时, 还有助于总结审计工作经验,提高审计质量。 三、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分类 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 1.就地审计。就地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派出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 行的审计。就地审计既可以减少被审计资料往返传递的时间,保证审计资料的安全;又有助 于审计人员深入现场,迅速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2.报送审计。报送审计也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需要审 查的全部资料,按时送交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实行报送审计,有助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 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并有助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四、按审计的组织方式分类 按审计的组织方式,可以将审计划分为授权审计和委托审计。 1.授权审计。 授权审计是指国家审计的上级审计机关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一些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 机关实施。通常意义上的授权审计是针对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而言的。被授权方对授权的事 项实施审计,也应提出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 授权审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授权审计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审计机关,并且存在 业务领导关系;二是授权审计的事项只能是授权的上级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超 越自己的权限进行授权;三是授权审计的事项必须是法律允许的事项,对法律明确规定只能 由某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则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2.委托审计。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另一审计机构去 办理的行为。这种审计在实践中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审计机关之间的委托,这 种委托可以是办理某一审计事项,也可以是办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或核实等;另一类是 审计机关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办理,但该审计事 项须经审计机关审定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 五、按审计的动机分类 按审计的动机,可以将审计划分为法定审计和任意审计。 1.法定审计。法定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带有强制性的审计。例如,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等均规定,三资企业或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每年必须 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2.任意审计。任意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出于某种自身的需要,自愿要求审计机构对其实 施的审计。例如,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自愿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的审计 鉴证。 第三节 审计组织 设置与各种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组织,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是合理履行审计职 责,正确行使审计职能的基本前提条件,是顺利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一、 审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以国家审计为例,为了实现审计的职能,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
设置审计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性 设置审计组织,必须符合审计的独立经济监督的性质。审计机关应独立于财政财务部门 和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牵连,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一一审计规则指南》中强调,最高审计机关必须独 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外来影响,这样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审计任务。我国在1982年制 定的《宪法》和1995年实施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权威性 设置审计机关,必须保证其在经济监督体系中占有较高层次的地位,以完成审计的综合 性经济监督工作,包括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任务。权威性一般体现在国家法律 对审计机关的权限和地位方面的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由宪法或其他法律所赋予, 受法律保护 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密切相关的,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础,没有独立性就会失去权 威性。 、 国家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 综观世界,目前已有160多个国家设置了适应各自国情的国家审计机关。但是,各国国 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1.立法体制 在立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 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监督。例如,美因审计总署、英国因家审计署、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等,它们独立行使审 监督职权,对国会或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司法体制 在司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部门,拥有有限的 司法权。例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的审计法院等就属于司法型的国家审计机关,它们具 有审计和经济审判的职能,权威性较高。与立法型国家审计相比,司法型国家审计更加强调 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并以法律形式来强化这种权威性,审计人员享有某些司法职权。 3.行政体制 在行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国家行政部门负责,以便保证国家 财经政策、法规、计划、预算的正常执行。例如,我国审计署就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 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4.财政体制 在财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求属于政府财政部门。例如,瑞士国家审计机关就是 财政部的特别机构,不过,国家法律规定它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这样就提高了它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一般来说,财政体制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其独立性程度相对较低。 6
- 6 - 设置审计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性 设置审计组织,必须符合审计的独立经济监督的性质。审计机关应独立于财政财务部门 和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牵连,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一一审计规则指南》中强调,最高审计机关必须独 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外来影响,这样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审计任务。我国在 1982 年制 定的《宪法》和 1995 年实施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权威性 设置审计机关,必须保证其在经济监督体系中占有较高层次的地位,以完成审计的综合 性经济监督工作,包括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任务。权威性一般体现在国家法律 对审计机关的权限和地位方面的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由宪法或其他法律所赋予, 受法律保护。 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密切相关的,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础,没有独立性就会失去权 威性。 二、 国家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综观世界,目前已有 160 多个国家设置了适应各自国情的国家审计机关。但是,各国国 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1.立法体制 在立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 各级政府机关的财政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监督。例如,美国审计总署、英国国家审计署、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等,它们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职权,对国会或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司法体制 在司法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和国家行政部门,拥有有限的 司法权。例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的审计法院等就属于司法型的国家审计机关,它们具 有审计和经济审判的职能,权威性较高。与立法型国家审计相比,司法型国家审计更加强调 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并以法律形式来强化这种权威性,审计人员享有某些司法职权。 3.行政体制 在行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国家行政部门负责,以便保证国家 财经政策、法规、计划、预算的正常执行。例如,我国审计署就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 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4.财政体制 在财政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例如,瑞士国家审计机关就是 财政部的特别机构,不过,国家法律规定它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这样就提高了它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一般来说,财政体制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其独立性程度相对较低
5.独立体制 在独立体制下,因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因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例如 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隶属于国会和内阁,也不隶属于法院,它是独立于内阁且与内阁相平行 机构,其使命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 性 我国现行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 华人民共和围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颜导下,依法组织额导全因的审计工作,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 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具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 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审计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并根据需要,跨地区派驻若干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审计省级财 政顶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每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 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监 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国有重点大型企 业、国家重点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 财政收支,因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具体任条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3.办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 调查。 4.根据规定,具体指导、监督全国及各级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全国社会审计工作。 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6。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审 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预算或者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 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 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 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7
- 7 - 5.独立体制 在独立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例如, 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隶属于国会和内阁,也不隶属于法院,它是独立于内阁且与内阁相平行 的机构,其使命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 性。 我国现行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 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 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 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审计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并根据需要,跨地区派驻若干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审计省级财 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 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监 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国有重点大型企 业、国家重点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 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具体任务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3.办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 调查。 4.根据规定,具体指导、监督全国及各级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全国社会审计工作。 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6.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审 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预算或者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 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 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 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5.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对上述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6.对违反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申 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7.对被宙计单位正在讲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 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8.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 法处理 9.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职声如下: 1.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②)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③)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 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④)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 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⑤)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企业资本总额 的50%(含50%)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 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6)国家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 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7)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 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这里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生有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 会福利基金, (8)因际组织和外闲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条收支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只能由审计署进行审计,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审计。 3.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 -8-
- 8 -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5.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对上述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6.对违反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申 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7.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 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8.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 法处理。 9.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如下: 1.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3)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 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4)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 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5)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企业资本总额 的 50%(含 50%)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 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 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6)国家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 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7)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 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这里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 会福利基金。 ’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只能由审计署进行审计,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审计。 3.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
审计调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6.审计机关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据之一」 7.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8.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 (五)、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 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 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审计 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关系确定。 2.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 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 3.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 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4.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 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5.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6。审计署根据规定,结合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 构的审计分工范围。 7.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8.军队系统的审计管辖范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审计署备案。 三、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社会审计也随之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社会审计的 恢复始于1979年设立会计顾问处,后改为会计师事务所。1985年7月根据审计署的建议,国 务院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在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同时,可以试建社会审计组织。” 审计事务所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发展。1986年7月因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1987年审计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 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进入了有步骤、有计划的稳步发展阶段。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使社会审计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 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并和国际惯例接轨,1995年审计署和财政部做出决定,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联合后统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 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 .9
- 9 - 审计调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6.审计机关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据之一。 7.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8.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 (五)、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 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 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审计 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关系确定。 2.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 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 3.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 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4.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 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5.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6.审计署根据规定,结合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 构的审计分工范围。 7.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8.军队系统的审计管辖范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审计署备案。 三、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社会审计也随之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社会审计的 恢复始于 1979 年设立会计顾问处,后改为会计师事务所。1985 年 7 月根据审计署的建议,国 务院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在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同时,可以试建社会审计组织。” 审计事务所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得到了更大范围的发展。1986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 1987 年审计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 通知》,标志着我国的社会审计组织进入了有步骤、有计划的稳步发展阶段。1994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使社会审计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 适应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并和国际惯例接轨,1995 年审计署和财政部做出决定,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联合后统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审计 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些事务所不是因家的职能部门,经济上不依赖于国家和其他行政单位, 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 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二)、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主要有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 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1.宙计业条 审计业务是指社会审计人员接受委托,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照一定的工作规则, 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使用正确的审计方法,对企事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财务报表或 者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并以出具审计报告为目的。具体业务有: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具体业务有: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②)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 (3)代理记张 (4)代理纳税申报。 (⑤)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资产评估。 (7)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办理业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机关委托办理的审 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根据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查阅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对其他人 委托办理的业务,由委托人和事务所在委托书或书面协议中约定有关查阅账日、文件、资料 和核杳资财的权限。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负责。社会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纪行为,应当 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社会 审计人员对执行中知采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四、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按照一定标准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 资料、查证单位内部各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专门组织。 -10-
- 10 - 会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些事务所不是国家的职能部门,经济上不依赖于国家和其他行政单位, 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 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二)、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主要有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 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1.审计业务 审计业务是指社会审计人员接受委托,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照一定的工作规则, 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使用正确的审计方法,对企事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财务报表或 者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并以出具审计报告为目的。具体业务有: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具体业务有: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 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资产评估。 (7)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办理业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机关委托办理的审 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根据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查阅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对其他人 委托办理的业务,由委托人和事务所在委托书或书面协议中约定有关查阅账目、文件、资料 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负责。社会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纪行为,应当 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社会 审计人员对执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四、 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按照一定标准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 资料、查证单位内部各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专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