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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5.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对上述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6.对违反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申 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7.对被宙计单位正在讲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 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8.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 法处理 9.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职声如下: 1.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②)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③)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 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④)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 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⑤)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企业资本总额 的50%(含50%)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 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6)国家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 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7)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 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这里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生有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 会福利基金, (8)因际组织和外闲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条收支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只能由审计署进行审计,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审计。 3.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 -8-- 8 -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5.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对上述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6.对违反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申 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7.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 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 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8.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应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 法处理。 9.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如下: 1.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3)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 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4)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 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5)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企业资本总额 的 50%(含 50%)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 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 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6)国家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 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7)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 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这里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 会福利基金。 ’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只能由审计署进行审计,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审计。 3.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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