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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体制 在独立体制下,因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因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例如 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隶属于国会和内阁,也不隶属于法院,它是独立于内阁且与内阁相平行 机构,其使命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 性 我国现行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 华人民共和围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颜导下,依法组织额导全因的审计工作,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 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具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 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审计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并根据需要,跨地区派驻若干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审计省级财 政顶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每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 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监 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国有重点大型企 业、国家重点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 财政收支,因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具体任条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3.办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 调查。 4.根据规定,具体指导、监督全国及各级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全国社会审计工作。 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6。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审 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预算或者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 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 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 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7. - 7 - 5.独立体制 在独立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都独立于国家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例如, 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隶属于国会和内阁,也不隶属于法院,它是独立于内阁且与内阁相平行 的机构,其使命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 性。 我国现行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 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 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 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审计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并根据需要,跨地区派驻若干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审计省级财 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 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监 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国有重点大型企 业、国家重点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 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具体任务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3.办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 调查。 4.根据规定,具体指导、监督全国及各级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全国社会审计工作。 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6.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审 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具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预算或者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 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 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 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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