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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12-7赖氨酸专利之争 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成)与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日本味之素)两大氨 基酸产业龙头,针对赖氨酸生产方法的专利之争长达数年之久。此案极具典型性和示范性, 并对后续相关案件处理所起的标杆作用,同时影响了数十亿甚至上百亿规模的赖氨酸市场。 赖氨酸专利案中,双方矛盾焦点集中在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一种利用埃希氏杆菌属或棒 状杆菌生产L-氨基酸的生产方法,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 到说明书支持的要求。长春大成认为,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仅采用几种具体的菌株生产了 L~氨基酸,而权利要求采用“埃希氏杆菌属或棒状杆菌”来概括说明书中的具体菌株,超出了 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此外,在本专利仅公开了几种具体菌株的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无法预 测该菌属其他种不同菌株是否能用于实施本专利技术方案,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相 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日本味之素则认为,权利要求中有关微生物限定的保护 范围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和反证己列举了许多适用微生物的实例:在本专利技术教 导基础上,选择适于实施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微生物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案件历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于 2013年6月判决,日本味之素公司名为物质的生产方法”的94194707.6号专利权无效。 此案件的最终结果暴露出某些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专利法第二 十六条第四款中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证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当,即与其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不能概括过 宽的范围而蚕食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应当充分考虑所属技术 领域的发展水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等多种因素。因此,在授权前的审查阶段, 企业要在争取授权的同时,注重合理、客观地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贪大,以免导 致专利权不稳定。微生物的遗传特性通常不稳定,容易发生变异,涉及微生物的权利要求的 概括应当慎重,尽量给予合理概括。应在说明书中给予充分的说明,多提供实施例进行验证, 对给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充分支持。延伸阅读 12-7 赖氨酸专利之争 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成)与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日本味之素)两大氨 基酸产业龙头,针对赖氨酸生产方法的专利之争长达数年之久。此案极具典型性和示范性, 并对后续相关案件处理所起的标杆作用,同时影响了数十亿甚至上百亿规模的赖氨酸市场。 赖氨酸专利案中,双方矛盾焦点集中在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一种利用埃希氏杆菌属或棒 状杆菌生产 L-氨基酸的生产方法,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 到说明书支持的要求。长春大成认为,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仅采用几种具体的菌株生产了 L-氨基酸,而权利要求采用“埃希氏杆菌属或棒状杆菌”来概括说明书中的具体菌株,超出了 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此外,在本专利仅公开了几种具体菌株的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无法预 测该菌属其他种不同菌株是否能用于实施本专利技术方案,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相 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日本味之素则认为,权利要求中有关微生物限定的保护 范围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和反证已列举了许多适用微生物的实例;在本专利技术教 导基础上,选择适于实施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微生物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案件历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于 2013 年 6 月判决,日本味之素公司名为“物质的生产方法”的 94194707.6 号专利权无效。 此案件的最终结果暴露出某些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专利法第二 十六条第四款中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证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当,即与其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不能概括过 宽的范围而蚕食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应当充分考虑所属技术 领域的发展水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等多种因素。因此,在授权前的审查阶段, 企业要在争取授权的同时,注重合理、客观地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贪大,以免导 致专利权不稳定。微生物的遗传特性通常不稳定,容易发生变异,涉及微生物的权利要求的 概括应当慎重,尽量给予合理概括。应在说明书中给予充分的说明,多提供实施例进行验证, 对给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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