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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 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 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 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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