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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07年第1期 免征所得税。三是对证券交易所得的课税。证券交易所得是指股票、债券转让所得的增值。我国企业的证 券交易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按33%的税率征收,而个人的证券交易所得暂缓征收。上述证券税制有很大的 局限性: 首先,税收结构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证券税制是以印花税为主体,并配合所得税共同组成的一种复合税 制。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不合理性: 从市场运行的环节来看,证券市场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因此,理想的证券税制应当在证券的发行 市场和流通市场都设置合理的税种。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的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而 对股票一级市场的交易场外交易以及继承和转让等均不征税,显失公平。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在 所有证券中最活跃的是股票。由于现行股票一二级市场的价差较大,一级市场中的原始股持有者往往就是 股市中的获利较大者。现行税制对一级市场不征税,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而且不利于发挥 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 从证券交易的全部过程来看,证券税制应当包括证券交易行为课税和证券交易收益课税两个方面。目 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印花税来调节证券交易行为的。印花税实际行使的是证券交易行为税的功能。然而从印 花税本身来看,其设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印花税在本质上是一种凭证税,是通过各种客观存在的凭证加贴 印花而征收税款的,而随着股票买卖的无纸化,没有了相应的凭证,再对其征收显得有些牵强,而且不利于实 际部门的操作。另一方面,目前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所套用的税目也不规范。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没 有与股票交易相对应的税目。股票交易所套用的“产权转移书据”.实际是用于不动产的。因此.这样的套 用显得过于勉强,而且不利于税法的规范性。 其次,课税规则不合理。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印花税,并以所载金额或凭证件数为计 税依据。以股票交易印花税为例,这种征税办法存在着不规范之处:(1)在二级市场上,仅对企业发行股票 的收入按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对原始股不征税:而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却无例外地都必须缴纳,明显有失 公平。这也是我国股票市场经常异常波动的制度性原因之一。因为一旦发行新股,二级市场上的资金就会 大量进入一级市场申购新股,而发行新股又采取的是定价而非竞价方式,新股上市的当天就会有较大幅度的 上涨,而一级市场的购买行为又不涉及印花税,具有明显的“低成本,高收益”特征。一级市场不征税对大额 资金拥有者更有利,因为大额资金的中签率比小额资金要高得多,甚至有些机构的巨额资金长期滞留在一级 市场而不进入二级市场。这样,股市的风险就转移到二级市场上,使其发生剧烈的波动。(2)现行印花税采 用的是固定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实质上是一种累退税率,相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其税收成本比机构投资者 更高,他们将负担总体税负的大部分:机构投资者的税负相对较低,这也会降低机构的炒作成本,而机构的违 规炒作正是我国股票市场非规范运行的重要根源。(3)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无论从税率的绝对水平,还是 从税收成本在总税费中所占的比例来看,我国印花税的税负都是偏高的。一般而言,征收印花税的主要目的 并不在于取得财政收入,而是调节市场行为。高税负不但可抑制投机,也会打压正常的投资行为。 再次,证券交易收益课税不合理。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收益所课征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此类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重复征税。对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等征收20%的所得税, 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重复征税。许多国家都同时开征有这两个税种,以避免企业通过不分配利润达到同时 逃避以上两种税收,但为了可缓和重复课税给企业和个人造成的压力,各国都有一套减轻重复课税的规定和 办法,包括抵免法扣除法低税法等。不仅如此,在对个人所获得的股票收益征税时,大多数国家还允许个 人扣除其为投资股票而借款所生利息。我国现在不仅存在对股息和红利的重复课税,造成其实际税率高于 名义税率,而且没有任何避免重复征税的措施,必然影响个人投资的热情。(2)税负不公。我国现行税制对 股利的课税,只对社会公众股的股利所得课征,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现阶段中国股 票市场上存在着一个特殊的背景,即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完全上市流通,不能获得转让差价的收益,对其股 利免税实际上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无论如何,这是违背国际通行的“同股同利”原则的,因而是 不公平的 最后,对市场调控乏力。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 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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