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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本案中,上述被执行的土地位于黄金路段,该地段相 同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在商业评估与拍卖中价值高达3000多万元,由于法院违法 拍卖的行为,导致最后拍卖成交的价格仅有区区1100万元,造成了国有资产超 过2000万元的巨额流失。因此,笔者认为,司法权应当尊重行政权,其强制执 行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时,其权利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果法院的 裁定包含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同样要符合这些法定条件,即人民法院不 能以司法权干预或替代行政权,而应当首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四、法院强制执行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时的程序 具体而言,法院在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以及房产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必须要先经过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 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则明确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 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5条也明确规定“划 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以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划拨 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市、县人 民政府批准”。上述条例第7条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 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 签订的转让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而 省高院在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时,却未办理任何法定的审批手续,异议人也未与 任何人签订转让意向书,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述土地的行为已 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划拨土地必须进行评估,且评估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21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价 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 围”,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12条又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査;(三)评定估算:(四)验证确认。”1996 年11月2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办发[1996]55号文件:“关于转发湖南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湖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更国有资产 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国有资产必须依照严格的 程序办理 湘国资评字[196]8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 产评估后,应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及有关送审材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极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本案中,上述被执行的土地位于黄金路段,该地段相 同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在商业评估与拍卖中价值高达 3000 多万元,由于法院违法 拍卖的行为,导致最后拍卖成交的价格仅有区区 1100 万元,造成了国有资产超 过 2000 万元的巨额流失。因此,笔者认为,司法权应当尊重行政权,其强制执 行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时,其权利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果法院的 裁定包含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同样要符合这些法定条件,即人民法院不 能以司法权干预或替代行政权,而应当首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四、法院强制执行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时的程序 具体而言,法院在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以及房产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必须要先经过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 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则明确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 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4、45 条也明确规定“划 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以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 5 条规定“划拨 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市、县人 民政府批准”。上述条例第 7 条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 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 签订的转让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而 省高院在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时,却未办理任何法定的审批手续,异议人也未与 任何人签订转让意向书,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述土地的行为已 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划拨土地必须进行评估,且评估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21 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价 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 围”,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12 条又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查;(三)评定估算;(四)验证确认。”1996 年 11 月 22 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办发[1996]55 号文件:“关于转发湖南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更国有资产 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国有资产必须依照严格的 程序办理。” 湘国资评字[1996]84 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 产评估后,应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及有关送审材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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