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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 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定,确认了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曾引起社会的 极大反应和欢呼。但应当明确,这一规定只是要求在行政复议中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审查,而不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这是因为, 第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出,而不能单独提出。如果 没有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相对人就不能对其要求审查:即使存在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自己作出的,也不能请求审查。第二,即使没有这一规定, 复议机关也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在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中曾就作 过明文规定。第三,在行政复议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依据进行审查,不限于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还包括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审查,按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规则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其有效性。但这并不意 味着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是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四,复议机关对一并请求审查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其他依据只能进行一定的审查,并在其权限内作出处理: 对无权处理的,只能转送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系争行为, 复议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根据该法,复议机关不需要也不可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作出复议决定。也正因为上述原因,《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了申请“审查” 的表述,而不是申请“复议”。 三、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 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人事行政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和 民事调解或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人事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公务员,以及对按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的调动、晋升、奖励和惩戒等各类 人事行政行为,都不能按《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 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 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 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1参见国家环保局《孔祥仁等82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06]38号。 2参见国务院法制办解释[国法函2003-5号]。 17 二、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 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定,确认了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权。 1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曾引起社会的 极大反应和欢呼。但应当明确,这一规定只是要求在行政复议中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审查,而不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这是因为, 第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出,而不能单独提出。如果 没有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相对人就不能对其要求审查;即使存在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自己作出的,也不能请求审查。第二,即使没有这一规定, 复议机关也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在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中曾就作 过明文规定。第三,在行政复议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依据进行审查,不限于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还包括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审查,按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规则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其有效性。但这并不意 味着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是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四,复议机关对一并请求审查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其他依据只能进行一定的审查,并在其权限内作出处理; 对无权处理的,只能转送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系争行为, 复议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根据该法,复议机关不需要也不可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作出复议决定。也正因为上述原因,《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了申请“审查” 的表述,而不是申请“复议”。 三、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 8 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 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人事行政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和 民事调解或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人事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公务员,以及对按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的调动、晋升、奖励和惩戒等各类 人事行政行为,都不能按《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 2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 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 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 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1 参见国家环保局《孔祥仁等 82 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06]38 号。 2 参见国务院法制办解释[国法函 200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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