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指在一定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的主持下,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个问题进行论证的程序。它广泛存 在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执法各领域。狭义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听取利 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在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辨、 质证的程序 我国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听证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引入 行政决定的制作过程,该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997年通过的 《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听证问题作了原 则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奠定了基础 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它使行政相对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力即听证权得 以落实,是实现公正原则的最重要程序保障。但是,听证程序繁琐复杂,如果每一项行政 行为都适用听证,势必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为了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行政程序法 对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定,所以,适用听证程序的实际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行 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以及《价格法》 规定的价格听证。此外,《立法法》第58条规定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广泛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但由于大量的行政行为也可能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已成为我国学者的共识。 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 1、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的确定应遵循职能分离原则。听证程序应由 行政主体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部门来主持。他们是行政主体中非直接参与 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单位,而且他们也有权独立办案,可以客观公正地依据事实和法律 作出判断。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为了保证听证程序的顺利进 行,行政程序法对听证主持人的权力做出规定。各国对于听证主持人的权力的共同规定有 主持人享有指摔听证的进行,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 的人采取必要有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做出决定等权力。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与义务主要有:将与听证有关的决定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 给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好听证笔录;根据听证的证据,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对案 件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 2、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听证程序的当事人是指参加听证的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行政主体中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部门。被告是指被行政主体认为实施 违法行为并将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程序中,原告和被告权利 义务平等。他们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听证的辫论,提出有关证据,提出回避等 也有义务遵守听证的秩序,听从听证主持人的决定。此外,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 告还有辨护权及瓣论后的最后陈述权。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应视为放弃听证 此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第 三人享有与被告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原被告的代理人享有受委托的权利,他们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人员。代理人 般一至二人。 3、听证的一般步骤。听证大致按以下的步骤进行:第一,听证主持人宜布听证会开始; 第二,原告宜读指控书或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第三,听证主持人询问被告、证人和其他 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第四,被告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瓣;第五,原告和被告就与 Φ姚锐敏:《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②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 《行政程序》第157页《行政程序》 第157页 听证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指在一定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的主持下,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个问题进行论证的程序。它广泛存 在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执法各领域。狭义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听取利 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在做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质证的程序。 我国 1996 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听证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引入 行政决定的制作过程,该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997 年通过的 《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2000 年通过的《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听证问题作了原 则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奠定了基础。 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它使行政相对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力即听证权得 以落实,是实现公正原则的最重要程序保障。但是,听证程序繁琐复杂,如果每一项行政 行为都适用听证,势必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为了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行政程序法 对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定,所以,适用听证程序的实际范围是有限的。①仅限于《行 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以及《价格法》 规定的价格听证。此外,《立法法》第 58 条规定制定行政法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广泛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但由于大量的行政行为也可能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已成为我国学者的共识。② 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 1、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的确定应遵循职能分离原则。听证程序应由 行政主体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部门来主持。他们是行政主体中非直接参与 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单位,而且他们也有权独立办案,可以客观公正地依据事实和法律 作出判断。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为了保证听证程序的顺利进 行,行政程序法对听证主持人的权力做出规定。各国对于听证主持人的权力的共同规定有, 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 的人采取必要有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做出决定等权力。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与义务主要有:将与听证有关的决定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 给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好听证笔录;根据听证的证据,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对案 件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 2、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听证程序的当事人是指参加听证的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行政主体中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或部门。被告是指被行政主体认为实施 违法行为并将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程序中,原告和被告权利 义务平等。他们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听证的辩论,提出有关证据,提出回避等; 也有义务遵守听证的秩序,听从听证主持人的决定。此外,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 告还有辩护权及辩论后的最后陈述权。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应视为放弃听证。 此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第 三人享有与被告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原被告的代理人享有受委托的权利,他们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人员。代理人一 般一至二人。 3、听证的一般步骤。听证大致按以下的步骤进行:第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第二,原告宣读指控书或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第三,听证主持人询问被告、证人和其他 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第四,被告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第五,原告和被告就与 ① 姚锐敏:《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7 页。 ② 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