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一般应使用传票或传唤证。行政机关应送达传票。传票须载明:传唤原因、依据、时 间、地点。在必要时,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告知受传唤人,如电话。对于当场发现的行政违 法人,可以口头传唤,从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对于行政主体的合法传唤,受传唤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或逃避传唤的,可由特 定机关适用强制传唤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第1项规定:“对无正 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但为了避免给个人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而不能以调查需要 为由随心所欲 4、讯问。讯问是指行政主体对被传唤人就其所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查问。讯 问对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是了解案情、取得证据、查明事实的一种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而言, 是陈述事实和进行辨解的机会。 讯问应当有二人以上的承办人参加,以保证讯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讯问前应告知受 讯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讯问人在受讯问过程应当拥有如下权利:申请承办人回避的权利 要求告知被传唤理由的权利;要求及时受讯问的权利;拒绝诱供、逼供,保持沉默的权利; 提出更改讯问笔录的权利。受讯问人在受讯问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义务是:如实回答与案件 有关的合法提问 讯问应当及时,以保证行政效率。对讯问的时间,应当从法律上规定明确的限制。因 为对受讯问人来说,在接受讯问时,其人身自由实际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讯问 的时限应限定在经传唤后,到被传唤人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4条第5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 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承办人员应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讯问人、被讯问人、 讯问的主要内容。讯间笔录应交被讯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当向其宜读; 被讯问人提出补充或更正,应当允许;被讯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 章;被讯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被讯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 许。必要时,承办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讯问人自行书写,但自行书写应签名或盖章。讯问笔 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明行政相对人有无违法行为的证据,被讯问人拒绝回答的, 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5、取证。取证是指行政主体就行政可处罚行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它 是行政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关系到行政决定是否有 坚实的事实基础。 (1)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这是证据合法性的内在要求。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必然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使所证明的对象产生不正确的结论。行政主体拥有以国家 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职权,尤其要防止在取证中滥用职权,非法获取证据。 (2)全面收集证据。即不仅要收集对受处罚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处罚人有利的 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主体不能过分强调怎罚, 还应适当地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难以达到公平行政的目的 (3)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高行政效率。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一切材 料,因此,它与案件之间存在着关联性。正是这一关联性为证据产生法定的证明力提供了 客观基础。对那些与本案无关紧要的、甚至没有联系的所谓“证据”,不应列入收集范围。 否则,不仅难以达到取证目的,而且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取证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认为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有隐匿、销毁证据的情况下,对其 违法所涉的物品,行政主体可以实行封存、扣押,但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二)听证制度 《行政程序》第156页《行政程序》 第156页 传唤一般应使用传票或传唤证。行政机关应送达传票。传票须载明:传唤原因、依据、时 间、地点。在必要时,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告知受传唤人,如电话。对于当场发现的行政违 法人,可以口头传唤,从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对于行政主体的合法传唤,受传唤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或逃避传唤的,可由特 定机关适用强制传唤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2 条第 2 款第 1 项规定:“对无正 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但为了避免给个人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而不能以调查需要 为由随心所欲。 4、讯问。讯问是指行政主体对被传唤人就其所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查问。讯 问对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是了解案情、取得证据、查明事实的一种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而言, 是陈述事实和进行辩解的机会。 讯问应当有二人以上的承办人参加,以保证讯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讯问前应告知受 讯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讯问人在受讯问过程应当拥有如下权利:申请承办人回避的权利; 要求告知被传唤理由的权利;要求及时受讯问的权利;拒绝诱供、逼供,保持沉默的权利; 提出更改讯问笔录的权利。受讯问人在受讯问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义务是:如实回答与案件 有关的合法提问。 讯问应当及时,以保证行政效率。对讯问的时间,应当从法律上规定明确的限制。因 为对受讯问人来说,在接受讯问时,其人身自由实际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讯问 的时限应限定在经传唤后,到被传唤人到场之时起 24 小时内。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4 条第 5 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 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承办人员应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讯问人、被讯问人、 讯问的主要内容。讯问笔录应交被讯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当向其宣读; 被讯问人提出补充或更正,应当允许;被讯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 章;被讯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被讯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 许。必要时,承办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讯问人自行书写,但自行书写应签名或盖章。讯问笔 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明行政相对人有无违法行为的证据,被讯问人拒绝回答的, 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5、取证。取证是指行政主体就行政可处罚行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它 是行政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关系到行政决定是否有 坚实的事实基础。 (1)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这是证据合法性的内在要求。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必然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使所证明的对象产生不正确的结论。行政主体拥有以国家 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职权,尤其要防止在取证中滥用职权,非法获取证据。 (2)全面收集证据。即不仅要收集对受处罚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处罚人有利的 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主体不能过分强调惩罚, 还应适当地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难以达到公平行政的目的。 (3)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高行政效率。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一切材 料,因此,它与案件之间存在着关联性。正是这一关联性为证据产生法定的证明力提供了 客观基础。对那些与本案无关紧要的、甚至没有联系的所谓“证据”,不应列入收集范围。 否则,不仅难以达到取证目的,而且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取证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认为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有隐匿、销毁证据的情况下,对其 违法所涉的物品,行政主体可以实行封存、扣押,但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二)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