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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错误。特区政府(通过国务院)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 法》(全国大母法)行使权力,解释《基本法》(特区小母法)推 翻终审庭的判决。香港法律界因此掀起一阵波澜,学者、律师、政 论家纷纷著文,辩论特区政府邀中央“干涉”特区司法的宪法理 据和法律后果。被人问了几回宪法问题,又想起北京司机的话。对 照中西学者的论述,党得还就是他对《宪法》的看不见、没感觉, 触及问题的要害。问题不妨这样提:《宪法》怎么不见的?不见了, 干吗还老拿它抱怨、呼唤? 两个问题都涉及宪法(制度)跟《宪法》(文本)的性质和 功能。 世界各国的宪法,文字都大同小异;宣传普及,都好用“人 权”、“神圣”之类的“靓”词。落实到中国近代史,原来和鸦片、 眼镜、自鸣钟一路,是舶来货。在它的老家,本是关于国家权力 的一套规则、信条;分动(运作程序)静(组织结构)内(部」 关系)外(公民权利)四个方面。人权,当然也是宪法在“理论” (即宪法语言的“神圣”意义)上致力规定和保护的。但正如我们 已经指出的(见《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基础,而 非法律(包括宪法)的赐予。 常听论者(包括法律界的)感叹,某国《宪法》“稳定”,且 由此推想其宪政“成熟”:例如美国,一七八七年让一群“国父” 22政法笔记 :.瓶6+图:通别雄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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