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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好联邦《宪法》用到今天,没怎么大改。其实,宪政的规则、信 条不限于《宪法》的序言和条款,而包括国家不时制定、修改的 所有宪法性法律(如最近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 法》),最高(或宪法)法院的有约束力的判例,以及历史形城的 惯例(如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美国的宪政动荡不能说少:林 肯废奴、罗斯福新政、民权越战莱温斯基,等等,《宪法》却“以 不变应万变”,正表明宪法原则(语义)漫出《先法》(文本),必 须在案例利和惯例中找。成文法未经诉讼(形成案例和惯例)无法 律上(特定语境)的确切含义,乃是普通法的一大原则。但这传 统可以:~直上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不成文的惯例(et山os)比 成文法(grammata)要更权威、稳定(asphalesteros),因而更能 纠正因君主或官员个人意志和欲望造成的不公(《政治学》卷三章 十一)。比如英国,女王依惯例,不能像美国总统那样,否决威敏 寺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尽管法律从未如此规定。假如她打破横 例否决,便会是一场输定了的宪政危机。再如归还香港要议会批 准,也是惯例,而非法律。严格就法律而言,归还“殖民地”(从 英国的角度看;中国政府的立场不同)的双边条约《中萸联合声 明》生效,和当初逼迫大清割让领土、赔偿鸦片商的银两损失一 样,是不需要议会批准的(史维理《香港宪法与行政法》,页63 以下)。 规则如此宽泛无极,自身超脱文本的约束而约束君主、政府、 它没宪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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