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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议会及一切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运作一宪法不音一部社会 政治生活、理想、感情和态度的“活”的制度。形成这“活宪法 的历史和社会条件,这里无法一一讨论,但它“活”着的最显著 的标志,无非是司法独立和公民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宪法诉权。换 言之,宪法的“成熟”,它的权威和稳定,在于(相对君主、政府 政党、议会等)独立的司法审查和广泛的公民参与:通过“按原 则进行的”诉讼(即违宪审查),不断“宜布、适用我们社会的 些经久的价值”(毕科尔《最不危险的部门》,页58)。 宪法登陆中国,国情不同,性质和功能就发生了变化。限于 篇幅,我们只说一九四九年以后。 变化首先来自苏联开创的社会主义传统。遵照无产阶级专政 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规则与 信条。相反,它是新宪政从立宪的政权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 可和祝贺。这一点毛主席在延安批国民党宪政时,早已一针见血: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 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政权一列宁说的无产阶级通过暴力夺得并维护的“不受任何法 律约束的权力”(《无产阶级专政与叛徒考茨基》)—的真实或常 态的运作、组织、划分和约束,另有一套位于《宪法》信条之上 的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则、惯例。这就是由党内长期民主集中制培 育、锻炼而成的政治伦理和组织纪律。因此,真正重大的、关系 24政法笔记 ·正谷墙淋邂维迷游去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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