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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国家权力的“动静内外”四个方面的政策和决定,包括“根据 宪法”立法修宪,照例是不用《宪法》文本的事前支持的。半后 的认可和祝贺,则视革命和建设总路线的需要,确定范畴和提法。 例如一九九九年《宪法》修正案,学者建言汹汹,从“理顺党政 关系”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调研结束,却“只对需要修 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括 非公有制经济;依法治国;追认一九九七年新《刑法》取消反革 命罪,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修宪工作,实际由党中央成立 的宪法修改小组主持(《人民口报》海外版2000.4.14,第4版)。 这祥,“根据宪法”四个字的意思,就跟上文说的“成熟”宪 政有所不同。宪法仅仅在统编教程里,才得以“上升为国家意志, 形成制度和法律”(许崇德编《中国宪法教程》,页16),从而吸引、 接纳并规范各种意识形态化的注释和挑战(详见下文)。在真实 常态的政法实践中,《先法》却远非“活”着的国家权力制度的基 本文本。当然,也就不可能是从业者和当事人通过信访、调解、诉 讼等化解纠纷的政法程序,寻求建构的规则与信条之母。于是顺 理成章,司法独立不包括违宪审查;法律上的表述,则是“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删去了违宪审查的审判权,在理 论上还必须否认法院对任何部门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哪怕 有关法律明显违宪或相互冲突。因为司法解释的最终理据,必然 它没宪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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