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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宪法解释,而与解释者的宪法地位不符。这就是为什么全国 人大常委会在明文认可“谁立法谁解释”惯例的同时,在整个司 法系统,只“斌予”一间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院审 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权力(《关于加强法律解 释工作的决议》,1981.6.10)。这理论上不能再“贬损”的解释权, 显然不足以应付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受其监督的各级法院 在审判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扩张“具 体应用”的范围,用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尽管如此, 法院审判权的局限即公民诉权的西乏:公民无法提起宪法诉讼。 司机“法盲”看不见《宪法》,说到底,是他无资格、无能力参与 宪政的结果。 道理这么讲,难免抽象。举一个极普通的案例说明:“毛集镇 石河村二百零七户农民诉毛集镇政府加重农民负担案”(《人民法 院案例选》41998)。 一九九三年,河南省桐柏县毛集镇石河村村民委员会以办企 业为由,向本村农民每户“借款”二十元。一九九五年,又收取 特产税、保险费、治山费、农建费、油料差价款、集资办学款、荒 地费等七项税费,其中办学款和荒地费系毛集镇政府委托征收。 办学款是镇政府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文件布 置的。文件要求全镇农民当年人均集资十元,用于扩建毛集镇初 中。村委会却将集资额提高到每人三十元。镇政府发现后通报批 26政法笔记 内请暖铺数威罐数甜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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