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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石河村擅自加重农民负担,责令将多收的款项(减去已用于村 小学的)退还群众。荒地费是镇政府为制止毁林开荒,向荒地使 用者按荒地每亩三十元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村民认为上述 八项“借款”和税费加重了农民负担,推举四个诉讼代表人,告 到县法院。 常言道“中央政策很好,基层政策好狠”。巧立名目摊派税费 造成的“农负”问题,虽然中央三令五申禁止,至今未能根绝:一 些地方甚至“反弹”成为政治问题,亟待“综合治理”。基层法院 是综合治理的“前哨阵地”,速上这样典型的“农负”案子,却面 临一个看似诉讼程序、实属宪法解释的难题。《行政诉讼法》规定, 法院只受理公民、法入等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不 得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 十二条)。后者称“抽象行政行为“,司法解释作“行政机关针对 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最高入民法院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10)。那么本 案村委会收取税费,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通说以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而否定村委会的行政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职能,只能得自 依法享有行政权的上级机关的委托(马原编《中国行政诉讼法教 程》,页127以下)。所以,村委会自行摊派税费,虽然“具体”(即 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而作),却非“行政”,超出了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怎么办? 它没宪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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