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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4类,110多种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 律行为作了较为合理的分类,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ˆ中,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查程 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 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 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 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4)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ˉ执法监督ˆ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 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査,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 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仼。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规定,以及在 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缴罚款不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私分、侵占、挪 用罚没、扣押的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等,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 任及时处理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如果不经允许就随意进行集会、游行、 威活动,甚至在活动中使用暴力,势必会造成社会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为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 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包括总则、集会游 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这是我国第-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 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 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 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 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 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 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 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 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4类,110多种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 律行为作了较为合理的分类,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中,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查程 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 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 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 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4)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 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 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项规定,以及在 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私分、侵占、挪 用罚没、扣押的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等,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 任及时处理。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如果不经允许就随意进行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甚至在活动中使用暴力,势必会造成社会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为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全国各族人 民能更好地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包括总则、集会游 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这是我国第--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 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 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 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 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 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 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 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 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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