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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提出有利于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证据,如果其 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提出反对,就可以作为共同的证据,成为裁判的基础。例如,甲将其 所有的一层楼房中的数个房间分别出租与乙、丙、丁、戊。由于四个承租人皆数月未缴 房租,甲便以乙、丙、丁、戊等为共同被告提起给付房租的诉讼。在法庭辩论时,乙主 张自己所承租的房间屋顶严重漏水,经承租人乙等多次催告修缮,甲均置之不理,于是 由乙及丙、丁、戊出资雇工修缮,支出的费用足可抵数月房租。同时乙提出由四人签名 的催告函及修缮费用收据,丙主张就是以此作为抵销理由,才不缴房租:而丁则默默不 语:戊则极力主张自己按月足额向甲交付了房租。本案中乙在诉讼中提出的以修缮费抵 销房租的主张属于抵销抗辩,这种诉讼主张与证据(修缮费收据)对丙、丁、戊能否适 用,要具体分析。首先,丙主张的不缴房租的理由与乙的抗辩理由不存在矛盾,而且是 对乙主张的积极肯定,乙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均有利于丙,因而对丙有效:其次,乙的抵 销抗辩的主张与戊“已经按月足额缴纳房租”的主张相矛盾,乙的主张不利于戊,当然 对戊不发生效力:如果丁就乙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没有作出相反的陈述,而仅仅是沉默不 语的话,可以解释为乙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有利于丁,该主张和证据的效力及于丁。 第四节 第三人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 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 讼中的人。 一般来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构造是双方对立争执,但个别情况下案件审理还涉及 第三方,或者说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外还可能存在第三方与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存在利害 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全面而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同时也为了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正当 利益,准许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理由参与进来,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 138因此,第三人制度的作用即在于通过把与本案有一定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纳入到同一 个诉讼程序来审理。这一制度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及彻底解决纠纷,并可以避免法院对相关 联的两个案件作出矛盾判决,保证司法尊严。 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大类。19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 其他组织。第三人在数量上既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二人以上的数人。 (二)特征 138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0页。 139大陆法系国家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称为“主诉讼参加”,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称为“辅助的诉讼参 加”。美国则以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标准,将第三人分为“自愿参加诉讼”与“强制参加诉讼”。参见汤维建: 《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7页。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提出有利于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证据,如果其 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提出反对,就可以作为共同的证据,成为裁判的基础。例如,甲将其 所有的一层楼房中的数个房间分别出租与乙、丙、丁、戊。由于四个承租人皆数月未缴 房租,甲便以乙、丙、丁、戊等为共同被告提起给付房租的诉讼。在法庭辩论时,乙主 张自己所承租的房间屋顶严重漏水,经承租人乙等多次催告修缮,甲均置之不理,于是 由乙及丙、丁、戊出资雇工修缮,支出的费用足可抵数月房租。同时乙提出由四人签名 的催告函及修缮费用收据,丙主张就是以此作为抵销理由,才不缴房租;而丁则默默不 语;戊则极力主张自己按月足额向甲交付了房租。本案中乙在诉讼中提出的以修缮费抵 销房租的主张属于抵销抗辩,这种诉讼主张与证据(修缮费收据)对丙、丁、戊能否适 用,要具体分析。首先,丙主张的不缴房租的理由与乙的抗辩理由不存在矛盾,而且是 对乙主张的积极肯定,乙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均有利于丙,因而对丙有效;其次,乙的抵 销抗辩的主张与戊“已经按月足额缴纳房租”的主张相矛盾,乙的主张不利于戊,当然 对戊不发生效力;如果丁就乙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没有作出相反的陈述,而仅仅是沉默不 语的话,可以解释为乙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有利于丁,该主张和证据的效力及于丁。 第四节 第三人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 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 讼中的人。 一般来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构造是双方对立争执,但个别情况下案件审理还涉及 第三方,或者说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外还可能存在第三方与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存在利害 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全面而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同时也为了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正当 利益,准许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理由参与进来,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 138 因此,第三人制度的作用即在于通过把与本案有一定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纳入到同一 个诉讼程序来审理。这一制度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及彻底解决纠纷,并可以避免法院对相关 联的两个案件作出矛盾判决,保证司法尊严。 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大类。139 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 其他组织。第三人在数量上既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二人以上的数人。 (二)特征                                                               138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70 页。 139 大陆法系国家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称为“主诉讼参加”,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称为“辅助的诉讼参 加”。美国则以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标准,将第三人分为“自愿参加诉讼”与“强制参加诉讼”。参见汤维建: 《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5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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