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饮水安全,最低游离余氯量早在数十年前 Butterfield 就提出在水 温 20~25℃,pH 值 6~8,接触 10min,游离性余氯应为 0.2mg/L,以后改为接触 时间 30min。根据试验,消毒 30min,游离余氯在 0.3mg/L 以上,肠道致病菌如伤 寒、痢疾等及钩端螺旋体、布氏杆菌均被杀灭。另外,游离余氯对饮水再度污染 还有杀灭作用。我军试验,在脱氯自来水中每升加入十万个大肠杆菌,在水温 15℃,pH7.3 条件下,游离余氯 0.1mg/L,5min 后大肠杆菌全部杀灭。据此,饮水 标准订为接触 30min,游离余氯不低于 0.3mg/L,集中式给水出厂水应符合此要求 外,管网末稍水不应低于 0.05mg/L。 应强调的是标准要求的是游离余氯,而非化合余氯或总余氯。对病毒、阿米 巴囊胞此标准也不适用。 4.放射性指标 天然水中均含有微痕量的放射性。水中存在着许多天然的放射性核素如钾- 40、氚、镭-226、铀、钍、氡、铅-210、镭-228 等。有的天然水源放射性可 以很高。人为的污染如核战争、核试验、产生的落下灰、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 核工业和核电站排出的废水,都可使水的放射性升高。我国调查地面水总α放射 性为 0.001~0.1Bq/L,总β放射性为 0~0.26Bq/L;地下水总α放射性为 0.04~ 0.4Bq/L,总β放射性为 0.19~1.0Bq/L。 规定总α放射性为 0.1Bq/L,总β放射性为 1Bq/L,是等效采用 WHO 的推荐 值,它是假设每人每天摄入 2L 水时所摄入的放射性物质,按成年人的生物代谢 参数估算出一年内对成年人产生的剂量而确定的。对水中放射性浓度的限制,不 应满足于推荐值,而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该推荐值只是参考水平 而不是标准限植,超过推荐值时,应请放射防护专家进行调查分析,作出卫生评 价,提出合理达到尽可能低的数值,所以,超过推荐值并不说明该水质不适于生 活饮用。 三、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为了在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使我国农村饮水水质逐步达到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我国卫生部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了农村实 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作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评价和管理依据《准 则》是在充分考虑了我国饮水水质复杂情况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经大 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参考发展中国家及 WHO 饮水卫生标准基础上制订的。 《准则》规定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分为三级,水质指标共 20 项,规定水质 卫生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当降低,农村给水水质应 达到二级以上,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地区,容许按三级 水质要求处理,但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作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 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得以合法化。我军边远地区部队分散给水也 可参照此《准则》实行。 四、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 为保证水源水质可以作为饮用水,即经净化消毒后能合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就需制定水源水质卫生标准,如水源水不经净化直接取用则必需合乎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有关水源水水质的标准,我国已制订 1985 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1979 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及地面水环境质量关于保证饮水安全,最低游离余氯量早在数十年前 Butterfield 就提出在水 温 20~25℃,pH 值 6~8,接触 10min,游离性余氯应为 0.2mg/L,以后改为接触 时间 30min。根据试验,消毒 30min,游离余氯在 0.3mg/L 以上,肠道致病菌如伤 寒、痢疾等及钩端螺旋体、布氏杆菌均被杀灭。另外,游离余氯对饮水再度污染 还有杀灭作用。我军试验,在脱氯自来水中每升加入十万个大肠杆菌,在水温 15℃,pH7.3 条件下,游离余氯 0.1mg/L,5min 后大肠杆菌全部杀灭。据此,饮水 标准订为接触 30min,游离余氯不低于 0.3mg/L,集中式给水出厂水应符合此要求 外,管网末稍水不应低于 0.05mg/L。 应强调的是标准要求的是游离余氯,而非化合余氯或总余氯。对病毒、阿米 巴囊胞此标准也不适用。 4.放射性指标 天然水中均含有微痕量的放射性。水中存在着许多天然的放射性核素如钾- 40、氚、镭-226、铀、钍、氡、铅-210、镭-228 等。有的天然水源放射性可 以很高。人为的污染如核战争、核试验、产生的落下灰、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 核工业和核电站排出的废水,都可使水的放射性升高。我国调查地面水总α放射 性为 0.001~0.1Bq/L,总β放射性为 0~0.26Bq/L;地下水总α放射性为 0.04~ 0.4Bq/L,总β放射性为 0.19~1.0Bq/L。 规定总α放射性为 0.1Bq/L,总β放射性为 1Bq/L,是等效采用 WHO 的推荐 值,它是假设每人每天摄入 2L 水时所摄入的放射性物质,按成年人的生物代谢 参数估算出一年内对成年人产生的剂量而确定的。对水中放射性浓度的限制,不 应满足于推荐值,而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该推荐值只是参考水平 而不是标准限植,超过推荐值时,应请放射防护专家进行调查分析,作出卫生评 价,提出合理达到尽可能低的数值,所以,超过推荐值并不说明该水质不适于生 活饮用。 三、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为了在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使我国农村饮水水质逐步达到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我国卫生部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了农村实 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作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评价和管理依据《准 则》是在充分考虑了我国饮水水质复杂情况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经大 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参考发展中国家及 WHO 饮水卫生标准基础上制订的。 《准则》规定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分为三级,水质指标共 20 项,规定水质 卫生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当降低,农村给水水质应 达到二级以上,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地区,容许按三级 水质要求处理,但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作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 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得以合法化。我军边远地区部队分散给水也 可参照此《准则》实行。 四、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 为保证水源水质可以作为饮用水,即经净化消毒后能合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就需制定水源水质卫生标准,如水源水不经净化直接取用则必需合乎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有关水源水水质的标准,我国已制订 1985 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1979 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及地面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