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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只是违法,没有构成犯罪,就不能够予以刑事制裁,当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就 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否则,就放纵了犯罪行为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据统计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多达120余种,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 1.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 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在违法。申诫罚属于行政处罚中 最轻的处罚种类。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其中以警告最为典型 和常用 2.财产罚。财产罚是对违法者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即剥 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经常使用的有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3.行为能力罚。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 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 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主要有吊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4.人身罚。又称人身自由罚,是指短期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 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典型的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由 公安机关行使,以防人身罚的滥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 种类,下面仅对这六种行政处罚作以简要说明 (1)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 人宣布和送达,不能以为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是指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 纳的处罚形式。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管理处罚、海关处罚、土地管理处罚等不同领域内由 具体行政法律加以规定,一般规定最高限额与最高限额,最低可以是一元,高的可达数万元, 并规定加重或减轻罚款的限额。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 法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等。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剥夺其因违法行为 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等。 (4)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 范围内限制或取消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 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某类型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 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行政处罚》第120页《行政处罚》 第120页 人的行为只是违法,没有构成犯罪,就不能够予以刑事制裁,当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就 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否则,就放纵了犯罪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据统计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多达 120 余种,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①: 1.申诫罚。亦称声誉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向相对人发出警告,申明其具有违法行为,通 过对其名声、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在违法。申诫罚属于行政处罚中 最轻的处罚种类。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其中以警告最为典型 和常用。 2.财产罚。财产罚是对违法者剥夺一定财产或者科以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即剥 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经常使用的有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3.行为能力罚。亦称资格罚,是一种取消或限制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类型,一 般来说,该行为能力或资格是个人、组织赖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条件,不具备该行为能力或资 格,就无法从事某种活动。主要有吊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4.人身罚。又称人身自由罚,是指短期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 于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典型的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由 公安机关行使,以防人身罚的滥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这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 种类,下面仅对这六种行政处罚作以简要说明。 (1)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 人宣布和送达,不能以为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是指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 纳的处罚形式。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管理处罚、海关处罚、土地管理处罚等不同领域内由 具体行政法律加以规定,一般规定最高限额与最高限额,最低可以是一元,高的可达数万元, 并规定加重或减轻罚款的限额。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 法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3)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等。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人剥夺其因违法行为 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等。 (4)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 范围内限制或取消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 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某类型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 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某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①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1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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