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的警示真实、明确。首先,就明确性而言, 上诉人的警示完全符合“消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其次,“消法”对警示的要 求仅为真实、明确,全面性并非法定要求。5.上诉人的提供的产品一热果珍不 存在任何缺陷。综上,上诉人的产品、服务设施和服务方式均不存在任何缺陷 和不合理的危险,而且在产品上给予了明确和全面的警示,符合《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要求,一审法院的判决无任何确切的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 的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有误,被上诉人自身的疏忽和过失是本案损害发生的惟 一和直接的原因,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完全的责任。1.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2.被上诉人在损害发生后的处理不当, 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加剧。3.被上诉人身着丝袜的质地是本案损害发生的一个不 容忽略的因素。三、一审法院的判决于理不合。一审判决中提到的热饮温度 高,座椅固定,以及在盛餐托盘上放置广告纸,可以说已经是餐饮行业特别是 快餐业的通常做法。而一审判决却置这样的行业惯例于不顾,势必导致不合情 理亦不合法理结果的产生。四、一审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缺乏事实依 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 释》。总之,(2000)越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对 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认定不清,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撤销该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谢文萍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所作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期间,二上诉人提供了五份证据,被上诉上提供了二份证据。对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进行了质证,合议庭认证如下:对上诉人提供的 第一份证据浙江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于2001年6月11日出具的证明和第二 份证据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于2001年6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热饮温 度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上诉人质证后均无异议,对该两份 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对于第三份证据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第 四份证据公证书,证明热饮料的温度。被上诉人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合议庭认为,第三份证据、第四份证据从书证形式上看,具有真实性,但是与 本案所要证明的内容热果珍饮料温度的问题没有关联性,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 认定。关于上诉人提供的第五份证据录像带及其公证书,证明消费者在固定座 椅上喝饮料的试验过程等内容。被上诉人提出了异议,认为该公证书落款时间 是2001年4月24日,与试验时间2001年7月23日不符。合议庭认为,该份 公证书落款时间是2001年4月24日,而录像带所做的试验时间是7月23日, 对该证据的公证效力不予采信,且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因此对该份录像带及 其公证书也不予认定。对被上诉人谢文萍提供的实用营养师手册和陈梅金、林 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案例,二上诉人提出异 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合议庭认为,该二份证据与本案所要证明的内容没有关 联性,故不予认定。对于本院法医所作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二上诉人对鉴定目 的及一次性经济补偿等问题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没有异议,合议庭认为司法鉴 定报告书所作的分析说明:“谢文萍‘双大腿烫伤Ⅱ’之诊断成立,经治现仍 留有约1.5%面积有疤痕伴色素沉着,但尚不构上伤残等级,可考虑给予一次性 经济补偿。今后其疤痕难以消除,色素可望有所减退,但减退的时间、程度难 以确定。”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之一予以认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热果珍饮料4.“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的警示真实、明确。首先,就明确性而言, 上诉人的警示完全符合“消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其次,“消法”对警示的要 求仅为真实、明确,全面性并非法定要求。5.上诉人的提供的产品一热果珍不 存在任何缺陷。综上,上诉人的产品、服务设施和服务方式均不存在任何缺陷 和不合理的危险,而且在产品上给予了明确和全面的警示,符合《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要求,一审法院的判决无任何确切的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 的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有误,被上诉人自身的疏忽和过失是本案损害发生的惟 一和直接的原因,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完全的责任。1.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2.被上诉人在损害发生后的处理不当, 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加剧。3.被上诉人身着丝袜的质地是本案损害发生的一个不 容忽略的因素。三、一审法院的判决于理不合。一审判决中提到的热饮温度 高,座椅固定,以及在盛餐托盘上放置广告纸,可以说已经是餐饮行业特别是 快餐业的通常做法。而一审判决却置这样的行业惯例于不顾,势必导致不合情 理亦不合法理结果的产生。四、一审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缺乏事实依 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 释》。总之,(2000)越民初字第 2197 号民事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对 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认定不清,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撤销该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谢文萍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所作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期间,二上诉人提供了五份证据,被上诉上提供了二份证据。对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进行了质证,合议庭认证如下:对上诉人提供的 第一份证据浙江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于 2001 年 6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和第二 份证据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文献室于 2001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热饮温 度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上诉人质证后均无异议,对该两份 证据合议庭予以确认。对于第三份证据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第 四份证据公证书,证明热饮料的温度。被上诉人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合议庭认为,第三份证据、第四份证据从书证形式上看,具有真实性,但是与 本案所要证明的内容热果珍饮料温度的问题没有关联性,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 认定。关于上诉人提供的第五份证据录像带及其公证书,证明消费者在固定座 椅上喝饮料的试验过程等内容。被上诉人提出了异议,认为该公证书落款时间 是 2001 年 4 月 24 日,与试验时间 2001 年 7 月 23 日不符。合议庭认为,该份 公证书落款时间是 2001 年 4 月 24 日,而录像带所做的试验时间是 7 月 23 日, 对该证据的公证效力不予采信,且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因此对该份录像带及 其公证书也不予认定。对被上诉人谢文萍提供的实用营养师手册和陈梅金、林 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案例,二上诉人提出异 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合议庭认为,该二份证据与本案所要证明的内容没有关 联性,故不予认定。对于本院法医所作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二上诉人对鉴定目 的及一次性经济补偿等问题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没有异议,合议庭认为司法鉴 定报告书所作的分析说明:“谢文萍‘双大腿烫伤Ⅱ’之诊断成立,经治现仍 留有约 1.5%面积有疤痕伴色素沉着,但尚不构上伤残等级,可考虑给予一次性 经济补偿。今后其疤痕难以消除,色素可望有所减退,但减退的时间、程度难 以确定。”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之一予以认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热果珍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