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六讲语言、道德与制度 和句面意义上从“is”推导到了“ ought”,但他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休谟法则的根基,因之, 与其说塞尔“如何”一文中的用由5个语句组成的“七巧板”在道德哲学中的“实然一一应 然鸿沟”上搭建了一座桥,不如说是他落入了这一鸿沟中而只是搅浑了其中的水 6.3承诺博弈中的“应然”与制度场景 作为一位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塞尔从语句句面上所做的从实然推出应然的努力,想从 根本上移去“休谟法则”这一哲学与伦理学学科分野的界碑,引起国际学界的广泛关注,是 自然的。现在看来,不管塞尔教授通过摆弄他的词语和语句之间逻辑推理的“七巧板”以搭 起“实然一应然鸿沟”之桥的努力对与错①,但他的“如何”一文以及国际学界围绕这篇文 章的观点所发生的理论争论却在当代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进一步加深了对“休谟法则”和 康德道德晢学的认识,以致使许多论者进一步理解了伦理学问题的艰深,明晰了自己学科理 论话语的论辩理路和研究界限。并且,这一围绕着“语言哲学能否搭起实然一应然之桥”问 题国际学术界的理论争论的一个副产品,是它会引致对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 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交叉处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进一步探索。譬如,塞尔所提出的只有在 定的制度场景中一个许诺才有“应该”守诺的涵蕴这一点,实际上涉及到了道德原则、社会 伦理与习俗、惯例和制度一一后三个概念都可以归诸于均质欧洲语中的广义的“ Institutions 2中一一这些人类的生活形式即“制序场景”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但到目前为止,大多 直在服从一种原则的情况下被教养长大,那么,那种我们不服从该原则的想法对我们来讲将是何等的令 人厌恶。倘若我们不服从它,我们就会深感悔恨:而当我们服从它时,我们便觉得心情舒畅。这些情感又 为心理学家们通常所说的所有那些因素所强化:由此带来的总体结果便是产生了人们通常所说的义务感 事实是,我们都具有这种义务感一一而且不同的人所具有的义务感的程度是不同的,内容也各异”。很显然 到这里,黑尔的见解与宾默尔( Binmore,1994,1998)近几年通过对“生存博弈”和“道德博弈”的研究 而达致的对道德感的起源问题的认识己差异不大 ①譬如在“许诺博弈”一文中,黑尔(Hae,1964,p155)就尖锐地批评塞尔的“ deduction is a fraud” 2正如笔者近几年在自己的著述中一再指出的那样,以拉丁语为共同祖先的均质欧洲语中的“ institutions” 词有多种含义。除了“组织”、“机构”和中文中的“制度”(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 John R. Searle和著名 经济学家 Douglass Nor基本上是在中文“制度”含义上使用im-词的)外,这个词还涵有“习 (英文中含义较对应的词为“ constitution”)、法律(law)、法规( regulation)等义。梁实秋主编的《远东 英汉大辞典》(台湾1974年版)对这个词释义中,就非常清楚准确地把这个词的多重含义标示出来了:除 了中文的组织、机构、创立、设立、制定、知名人士等词义外,这个词涵有“惯例”、“风俗”、“制度”、“法 规”、“法律”等义。但是,笔者目前困惑的是:是否应该用一个“制序”一词来对译“ institutions”一词以 涵盖其多重含义?还是留其多义而遵从中国学术界的“惯例”而只在狭义上的“制度”上使用(不包括习 惯、习俗和惯例)这个词?后一种选择显然“轻省”些。但如果是这样的话,经济学的“ institutional analysis 又如何把凡勃伦( T Veblen—他把 Institution视作为为一种思想“习惯”)康芒斯( John commons-一他 主要把 Institution视作为“习俗”)的理论包容近来?最近,笔者考虑,另一种选择可以是,用维特根斯坦 的“生活形式”( Lebensformen)概念来对译西方人所使用的包括习惯、习俗、惯例、约束、规范、制度、 法律、法规等广义“ Institution”,用“制度”概念来对译诺思( Douglass north)、哈耶克(F.A. von Hayek) 和塞尔这些西方学者所使用的狭义的“ Institution”。但这里应该指出的是,科斯( Ronald coase)所使用的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 第六讲 语言、道德与制度 148 和句面意义上从“is”推导到了“ought”,但他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休谟法则的根基,因之, 与其说塞尔“如何”一文中的用由 5 个语句组成的“七巧板”在道德哲学中的“实然——应 然鸿沟”上搭建了一座桥,不如说是他落入了这一鸿沟中而只是搅浑了其中的水。 6.3 承诺博弈中的“应然”与制度场景 作为一位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塞尔从语句句面上所做的从实然推出应然的努力,想从 根本上移去“休谟法则”这一哲学与伦理学学科分野的界碑,引起国际学界的广泛关注,是 自然的。现在看来,不管塞尔教授通过摆弄他的词语和语句之间逻辑推理的“七巧板”以搭 起“实然-应然鸿沟”之桥的努力对与错①,但他的“如何”一文以及国际学界围绕这篇文 章的观点所发生的理论争论却在当代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进一步加深了对“休谟法则”和 康德道德哲学的认识,以致使许多论者进一步理解了伦理学问题的艰深,明晰了自己学科理 论话语的论辩理路和研究界限。并且,这一围绕着“语言哲学能否搭起实然-应然之桥”问 题国际学术界的理论争论的一个副产品,是它会引致对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 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交叉处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进一步探索。譬如,塞尔所提出的只有在一 定的制度场景中一个许诺才有“应该”守诺的涵蕴这一点,实际上涉及到了道德原则、社会 伦理与习俗、惯例和制度——后三个概念都可以归诸于均质欧洲语中的广义的“institutions” ② 中——这些人类的生活形式即“制序场景”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但到目前为止,大多 一直在服从一种原则的情况下被教养长大,那么,那种我们不服从该原则的想法对我们来讲将是何等的令 人厌恶。倘若我们不服从它,我们就会深感悔恨;而当我们服从它时,我们便觉得心情舒畅。这些情感又 为心理学家们通常所说的所有那些因素所强化;由此带来的总体结果便是产生了人们通常所说的义务感。 事实是,我们都具有这种义务感——而且不同的人所具有的义务感的程度是不同的,内容也各异”。很显然, 到这里,黑尔的见解与宾默尔(Binmore, 1994,1998)近几年通过对“生存博弈”和“道德博弈”的研究 而达致的对道德感的起源问题的认识已差异不大。 ① 譬如在“许诺博弈”一文中,黑尔(Hare, 1964, p.155)就尖锐地批评塞尔的“deduction is a fraud”。 ② 正如笔者近几年在自己的著述中一再指出的那样,以拉丁语为共同祖先的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 一词有多种含义。除了“组织”、“机构”和中文中的“制度”(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 John R. Searle 和著名 经济学家 Douglass North 基本上是在中文“制度”含义上使用 institutions 一词的)外,这个词还涵有“习 惯”(usage)、“习俗”(custom)、“惯例”(practice, convention)、“规则”(rule)、中文的“建制”和“制度” (英文中含义较对应的词为“constitution”)、法律(law)、法规(regulation)等义。梁实秋主编的《远东 英汉大辞典》(台湾 1974 年版)对这个词释义中,就非常清楚准确地把这个词的多重含义标示出来了:除 了中文的组织、机构、创立、设立、制定、知名人士等词义外,这个词涵有“惯例”、“风俗”、“制度”、“法 规”、“法律”等义。但是,笔者目前困惑的是:是否应该用一个“制序”一词来对译“institutions”一词以 涵盖其多重含义?还是留其多义而遵从中国学术界的“惯例”而只在狭义上的“制度”上使用(不包括习 惯、习俗和惯例)这个词?后一种选择显然“轻省”些。但如果是这样的话,经济学的“institutional analysis” 又如何把凡勃伦(T. Veblen——他把 institution 视作为为一种思想“习惯”)康芒斯(John Commons——他 主要把 institution 视作为“习俗”)的理论包容近来?最近,笔者考虑,另一种选择可以是,用维特根斯坦 的“生活形式”(Lebensformen)概念来对译西方人所使用的包括习惯、习俗、惯例、约束、规范、制度、 法律、法规等广义“institution”,用“制度”概念来对译诺思(Douglass North)、哈耶克(F. A. von Haryek) 和塞尔这些西方学者所使用的狭义的“institution”。但这里应该指出的是,科斯(Ronald Coase)所使用的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