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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六讲语言、道德与制度 数已参与这一讨论的许多西方论者好像还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提出一个问题一一甚至提出一个错误的问题一一的意义可能比回答 一个问题更有重要和更有意义。塞尔教授的“如何”一文,正是属于这一情况。抛开塞尔从 语言的词语和语句的字面上所做的从实然推出应然的努力是否真正动摇了“休谟法则”这 点不论一一这里是说,让我们承认塞尔从一个事实陈述句和描述性语句“琼斯在条件C下 许诺付史密斯5元钱”到他“应该”在塞尔所言的“制度事实(场景)”中说话算数是从句 面意义上由“is”达致了“ ought”,从而达致黑尔所见的“我应当做X”的第一层面 他论辩理路却使我们在这里联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一定的“ Institutions”场景中, ought”就有意义?或用黑尔教授的理论话语来问:人们为什么会玩“许诺博弈(the promising game)”? 要理解“应然”与“制序场景”的关系,要弄清塞尔为什么说只有在一定的制度事实中 ought”才是有效的和有意义的,看来我们有必要先来回顾一下塞尔哲学中的“原初事实 ( brute facts)②与“制度事实”( institutional facts)③的两分法。在“如何”一文中,塞尔教 授就已提出他在20世纪90年代后出版的两部著作中反复解释的“事实”与“规则”的两分 法——即“原初事实”与“制度事实”,以及“调规性规则”( regulative rules)与“构成 “ institution”实际上与诺思和哈耶克也不同,他实际上是在“结构”、“构形”、“配置”和“安排”上来使 用“ Institution”一词。因此,科斯所使用的“ Institution”严格来说应该翻译为中文的“建制 ①这句话的意思是:在人之外的其它动物世界中会有“许诺博弈”这回事么? 2对于“ brute facts”,在塞尔的《心灵、语言与社会》的李步楼中译本中被意为“无情性的事实”,陈嘉 映教授则把这个词译为“原初事实”。在不久前的文著中,我曾把它译为“人意无涉的事实”(我当时采取 这种译法主要考虑塞尔本人依据有没有人的“意向性”来区分“ brute facts”和“ institutional facts”)。应该 说,这三种译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陈嘉映的译法字面意义较为直接和轻省,故这里改用“原初事实”。 ③塞尔对“ Institutions”的理解大致等同于中文的“制度”。在《社会实在的建构》一书中,塞尔( Searle, 1995,p.87—88)特别指出,看是否有真正的“ institutional facts”的出现之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将习俗或惯 例的规则明确地法典化( codification)。他具体举例道,象产权、婚姻、货币这些社会现象,显然已被法典 化为法律,因而是“ Institutions”。但一些如约会、鸡尾酒会、朋友关系,则没有被法典化,因而还不能算 作“制度事实”。塞尔的这一见解实际上意味着,能够并实际上己被典章化和法典化了的“ custom”(习俗) 和“ convention”(惯例)才构成了“ institutions”(制度),否则,就只是“习俗”和“惯例”而已。从塞尔 的这一界说中,我们也可以清楚看出,塞尔本人所理解的“ Institutions”,也恰恰相等于古汉语中本来涵义 的“制度”。故在本文中我们仍将塞尔所使用的“ institutional facts”翻译为“制度事实” 3“ brute facts”这个概念是研究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专家G.E. M. Anscombe在1958年的一篇文章中所提出 的一个概念。现在看来, Anscombe和塞尔所说的应该是“原初实在”( brute reality),而不是“原初事实 ( brute facts)。因为,一谈“事实”,就意味着有人的判断在其中(或言人是在场的),就要有人的语言因 素潜隐地存在于其中。很显然,塞尔在使用“原初事实”这个概念时,犯了罗素在为维特根斯坦《逻辑晢 学论》所做的“序”中误解维特根斯坦的“ Sachverhalten”概念时混淆了“事实”(fact)与“事态”( state of affaires)这样同样一类错误。“事态”或“实在”反映在人的语言表述中,或言在逻辑表达式中为真时,才 成为“事实”。因此,一谈到“事实”,就隐秘地有语言的维度在其中。换句话说,事实是语言中的实存 由此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推断到,“真理”也有一个语言的维度隐含在内,或者说真理存在于语言之中。当然, 塞尔指出,必须把“所述事实”( fact stated)与对该事实的表述区别开来,意味着他实际上也意识到了这 问题。很显然,如果是在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的话语体系中,塞尔所说的“所述事实”实际上所指的就是 “ Sachverhalten”(“原子事态”或“单元事态”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 第六讲 语言、道德与制度 149 数已参与这一讨论的许多西方论者好像还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提出一个问题——甚至提出一个错误的问题——的意义可能比回答 一个问题更有重要和更有意义。塞尔教授的“如何”一文,正是属于这一情况。抛开塞尔从 语言的词语和语句的字面上所做的从实然推出应然的努力是否真正动摇了“休谟法则”这一 点不论——这里是说,让我们承认塞尔从一个事实陈述句和描述性语句“琼斯在条件 C 下 许诺付史密斯 5 元钱”到他“应该”在塞尔所言的“制度事实(场景)”中说话算数是从句 面意义上由“is”达致了“ought”,从而达致黑尔所见的“我应当做 X”的第一层面——, 他论辩理路却使我们在这里联想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一定的“institutions”场景中, “ought”就有意义?或用黑尔教授的理论话语来问:人们为什么会玩“许诺博弈(the promising game)”?① 要理解“应然”与“制序场景”的关系,要弄清塞尔为什么说只有在一定的制度事实中 “ought”才是有效的和有意义的,看来我们有必要先来回顾一下塞尔哲学中的“原初事实” (brute facts)②与“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③的两分法。在“如何”一文中,塞尔教 授就已提出他在 20 世纪 90 年代后出版的两部著作中反复解释的“事实”与“规则”的两分 法——即“原初事实”与“制度事实”,④ 以及“调规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与“构成 “institution”实际上与诺思和哈耶克也不同,他实际上是在“结构”、“构形”、“配置”和“安排”上来使 用“institution”一词。因此,科斯所使用的“institution”严格来说应该翻译为中文的“建制”。 ① 这句话的意思是:在人之外的其它动物世界中会有“许诺博弈”这回事么? ② 对于“brute facts”,在塞尔的《心灵、语言与社会》的李步楼中译本中被意为“无情性的事实”,陈嘉 映教授则把这个词译为“原初事实”。在不久前的文著中,我曾把它译为“人意无涉的事实”(我当时采取 这种译法主要考虑塞尔本人依据有没有人的“意向性”来区分“brute facts”和“institutional facts”)。应该 说,这三种译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陈嘉映的译法字面意义较为直接和轻省,故这里改用“原初事实”。 ③ 塞尔对“institutions”的理解大致等同于中文的“制度”。在《社会实在的建构》一书中,塞尔(Searle, 1995,p. 87—88)特别指出,看是否有真正的“institutional facts”的出现之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将习俗或惯 例的规则明确地法典化(codification)。他具体举例道,象产权、婚姻、货币这些社会现象,显然已被法典 化为法律,因而是“institutions”。但一些如约会、鸡尾酒会、朋友关系,则没有被法典化,因而还不能算 作“制度事实”。塞尔的这一见解实际上意味着,能够并实际上已被典章化和法典化了的“custom”(习俗) 和“convention”(惯例)才构成了“institutions”(制度),否则,就只是“习俗”和“惯例”而已。从塞尔 的这一界说中,我们也可以清楚看出,塞尔本人所理解的“institutions”,也恰恰相等于古汉语中本来涵义 的“制度”。故在本文中我们仍将塞尔所使用的“institutional facts”翻译为“制度事实”。 ④ “brute facts”这个概念是研究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专家 G. E. M. Anscombe 在 1958 年的一篇文章中所提出 的一个概念。现在看来,Anscombe 和塞尔所说的应该是“原初..实在..”(brute reality),而不是“原初..事实..” (brute facts)。因为,一谈“事实”,就意味着有人的判断在其中(或言人是在场的 .....),就要有人的语言因 ... 素.潜隐地存在于其中。很显然,塞尔在使用“原初事实”这个概念时,犯了罗素在为维特根斯坦《逻辑哲 学论》所做的“序”中误解维特根斯坦的“Sachverhalten”概念时混淆了“事实”(fact)与“事态”(state of affaires)这样同样一类错误。“事态”或“实在”反映在人的语言表述中,或言在逻辑表达式中为真.时,才 成为“事实”。因此,一谈到“事实”,就隐秘地有语言的维度在其中。换句话说,事实是语言中的实存 .........。 由此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推断到,“真理”也有一个语言的维度隐含在内,或者说真理存在于语言之中 .........。当然, 塞尔指出,必须把“所述事实”(fact stated)与对该事实的表述区别开来,意味着他实际上也意识到了这一 问题。很显然,如果是在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的话语体系中,塞尔所说的“所述事实”实际上所指的就是 “Sachverhalten”(“原子事态”或“单元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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