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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成为本 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可能造成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 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 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玩忽职守既可以 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对工作马马虎 虎、草率从事、搪塞敷衍、极不负责任;有的任意蛮干、瞎指挥;有的擅离职守、 撒手不管;有的虽未擅离职守,但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等等。其二,造 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 成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而不能构成犯罪。 对有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本罪与滥用职权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犯 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重大损失。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本 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同。本罪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而滥用职权罪只能表现为作 为 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客观方面 都有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 果。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 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 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 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 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典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 职守罪的同时,又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将一些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的 领域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第400条第2款将司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 独立的犯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刑法学教案.渎职罪 4 1.本罪 的主体是 特殊主体 ,即仅限 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其他 人员不能 成为本 罪的主体。 2.本罪 的主观方 面是过失 ,即行为 人应当预 见自己对 工作严重 不负责可 能造成 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 民利益的 重大损失 ,由于疏 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 或者虽然 已经预 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本罪 的客观方 面表现为 行为人玩 忽职守, 致使公共 财产、国 家和人民 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具体包括 以下两个 方面的内 容:其一 ,行为人 实施了玩 忽职守 的行为。所 谓玩忽职 守,是指 行为人不 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 行职务。 玩忽职守 既可以 表现为作为 ,也可以 表现为不 作为,其 具体表现 形式多种 多样:有 的对工作 马马虎 虎、草率从 事、搪塞 敷衍、极 不负责任 ;有的任 意蛮干、 瞎指挥; 有的擅离 职守、 撒手不管; 有的虽未 擅离职守 ,但不尽 职责、该 管不管、 该作不作 等等。其 二,造 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二 )玩忽职 守罪的认定 1.玩忽职守罪 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 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 益的重大 损失。如 果玩忽职 守行为没 有造成损 失,或者 虽然造 成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而不能构成犯罪。 对有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玩忽 职守罪 与滥用职 权罪的 界限 。本罪与滥用职权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犯 罪主体都是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客观方 面都要求 造成公共 财产、国 家和人民 利益的 重大损失。因 此,二者 容易混淆 。二者的 区别表现 在:(1)主观罪 过形式不 同。本 罪的主观罪过 是过失; 而滥用职 权罪的主 观罪过是 故意。( 2)客观 行为的表 现形式 不同。本罪 既可以表 现为作为 ,也可以 表现为不 作为;而 滥用职权 罪只能表 现为作 为。 3 .玩忽 职守罪与 重大责 任事故罪 的界限 。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客观方面 都有相同之 处:主观 方面的罪 过形式都 是过失; 客观方面 都要求造 成严重的 危害后 果。二者的区 别在于:(1)主 体不同, 本罪的主 体是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而 重大责 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2) 行为发生的 场合不同 。本罪发 生在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的管 理活动中 ,而重大 责任事 故罪则发生在 生产、作 业过程中 。(3) 客体不同 。本罪的 客体是国 家机关的 正常管 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玩忽职守 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典在第 397 条规定一般玩忽 职守罪的同 时,又在 本章的其 他条文中 将一些由 特定的国 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 特定的 领域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第 400 条第 2 款将司法工作人 员由于严重 不负责任 ,致使在 押的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或 者罪犯脱 逃的行为 规定为 独立的犯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 406 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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