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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文案例中的承包人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 目前,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广泛使用的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1999-0201)第12条规定:“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可 以说,示范文本赋予发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发包人对于工程质量 的检查、监督的权利,是希望发包人在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有质量问题时能暂停施工,要求承包人对存 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发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后, 时间不恢复施工,即发包人滥用暂停施工权的现象。而示范文本中对于发包人暂停施工后长时间不恢复施 工,导致承包人权益长时间处于悬空的状态下,应如何处理,如何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 规定。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作为承包人的律师会建议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 此问题进行补充约定。而如果没有在专用条款中作出补充约定且又面对这种情况时,应怎么办呢?本文案 例中承包人A安装工程公司面对的正是这种情况 A安装工程公司按B矿业公司的要求暂停施工,但是,对于B矿业公司应当解决的供电问题,B矿业 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暂停施工已长达一年多。A安装工程公司不知道B矿业公司何时会通知复 工,何时会支付工程价款。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己经是A安装工程公司被迫作出的最后的救济途径 了。只是,A安装工程公司在选择了一条可行途径的情况下,却因为不当的诉讼方案使这条维权道路不能 顺利往下走 为什么说通过诉讼解决A安装工程公司与B矿业公司的争议可行?因为分析本案的事实可知,B矿 业公司要求暂停施工完全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所致,对于暂停施工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暂停施工 后B矿业公司没有解决应由其解决的供电问题,而是将工程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不作任何处理。根据《合 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所以,笔者认为:A安装工程公司在B矿业公司滥用停工权,且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是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甩项,要求B矿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 那么,为什么说A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方案不当呢?因为A安装工程公司在提起诉讼时不尊重本案 的基本事实,将未完工程按已完工程起诉,没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于自身无法证明的工程量及工程 质量问题也没有要求鉴定,导致举证不能 所以,案例中A安装工程公司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对自己错误的诉讼方案进行纠正,基于 本案的客观事实,要求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法院指定或者双方选定的鉴定单位对工程量 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主张支付工程价款 【结语】 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通过对本案的学习和分析,笔者得到以下两点启示 1、法律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法律不会因为承包人处于弱势 地位——干了活而拿不到钱,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偏袒承包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是我国执法 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违反:当事人进行诉讼首先要尊重案件事实。 2、仼何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均希望通过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诉讼方案就是原告诉讼的“航标” 只有正确的诉讼方案,才能够切实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三、本文案例中的承包人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 目前,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广泛使用的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 GF-1999-0201)第 12 条规定:“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可 以说,示范文本赋予发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发包人对于工程质量 的检查、监督的权利,是希望发包人在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有质量问题时能暂停施工,要求承包人对存 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发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后,长 时间不恢复施工,即发包人滥用暂停施工权的现象。而示范文本中对于发包人暂停施工后长时间不恢复施 工,导致承包人权益长时间处于悬空的状态下,应如何处理,如何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 规定。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作为承包人的律师会建议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对 此问题进行补充约定。而如果没有在专用条款中作出补充约定且又面对这种情况时,应怎么办呢?本文案 例中承包人 A 安装工程公司面对的正是这种情况。 A 安装工程公司按 B 矿业公司的要求暂停施工,但是,对于 B 矿业公司应当解决的供电问题,B 矿业 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暂停施工已长达一年多。A 安装工程公司不知道 B 矿业公司何时会通知复 工,何时会支付工程价款。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是 A 安装工程公司被迫作出的最后的救济途径 了。只是,A 安装工程公司在选择了一条可行途径的情况下,却因为不当的诉讼方案使这条维权道路不能 顺利往下走。 为什么说通过诉讼解决 A 安装工程公司与 B 矿业公司的争议可行?因为分析本案的事实可知,B 矿 业公司要求暂停施工完全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所致,对于暂停施工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暂停施工 后 B 矿业公司没有解决应由其解决的供电问题,而是将工程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不作任何处理。根据《合 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所以,笔者认为:A 安装工程公司在 B 矿业公司滥用停工权,且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是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甩项,要求 B 矿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 那么,为什么说 A 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方案不当呢?因为 A 安装工程公司在提起诉讼时不尊重本案 的基本事实,将未完工程按已完工程起诉,没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于自身无法证明的工程量及工程 质量问题也没有要求鉴定,导致举证不能。 所以,案例中 A 安装工程公司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对自己错误的诉讼方案进行纠正,基于 本案的客观事实,要求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法院指定或者双方选定的鉴定单位对工程量 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主张支付工程价款。 【结语】 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通过对本案的学习和分析,笔者得到以下两点启示: 1、法律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法律不会因为承包人处于弱势 地位——干了活而拿不到钱,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偏袒承包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是我国执法 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违反;当事人进行诉讼首先要尊重案件事实。 2、任何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均希望通过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诉讼方案就是原告诉讼的“航标”; 只有正确的诉讼方案,才能够切实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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