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反映了工程质量应由负责施工的承包人负责。承包人 的质量责任不仅反映为完成的工程质量必须经发包人验收为合格,同时也要求承包人对所施工工程承担强 制保修责任,并且规定了最低的质量保修期限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其主要的合同义务 就没有完成。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是无权要求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的。也就是说,工程质量是 否合格与是否应支付工程价款密切关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按约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不合格,其主要合同义务未完成,发包人 当然有权拒绝付款。在实践操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就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 付工程价款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 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 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 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 条规定处理。 结合上述分析再看本案,A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为主体结构工程,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A安装工程公司对工程的质量负有严格的责任,要求其在该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均承 担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所以,如果A安装工程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在工程没有完工且A安 装工程公司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其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申请鉴定是否能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诉讼过程中就负有举证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 是多少、工程质量已合格的义务。而这些问题承包人单方面出具的资料无法证明,如果发包人不对工程量 进行确认,不对工程进行验收,承包人是无法取得上述依据的。如果要确定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就必须在 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 那么,申请鉴定是否能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呢?实践中,经常有承包人抱怨:在诉讼过程中 只要是工程案件就不得不申请质量和工程量鉴定,但是鉴定时间往往很长,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甚至 一些工程案件二、三年都打不完,且诉讼、鉴定需投入大量的成本,工程款又迟迟无法收回,保护承包人 的合法权益怎么就这么难!笔者认为:承包人抱怨也很有道理,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能仅仅依靠鉴定,注 意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和证据资料的及时取得、收集、整理才是更加有效的方式。但是,当工 程量、工程质量在起诉时仍无法确定时,特别是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要甩项时,承包人只能在诉讼中 鉴定。此时,如果承包人拒绝提出鉴定申请,工程量、工程质量无法确定,就像案例中A安装工程公司 样,其主张将由于无法举证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诉讼过程中选择鉴定有时是承包人不得不选择 的维权之路。至于鉴定是否能维护承包人利益,笔者认为,关键也在承包人一方,如果承包人严格按合同 约定及相关规范施工,完成的工程符合双方约定且质量合格,鉴定当然能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是, 如果工程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不合格,即使作鉴定也将会得出对承包人不利的结果 综上,笔者认为:鉴定的作用和诉讼的作用是一致的,是维护承包人权益的途径之一,施工过程中关 注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当然可以通过鉴定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反映了工程质量应由负责施工的承包人负责。承包人 的质量责任不仅反映为完成的工程质量必须经发包人验收为合格,同时也要求承包人对所施工工程承担强 制保修责任,并且规定了最低的质量保修期限。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其主要的合同义务 就没有完成。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是无权要求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的。也就是说,工程质量是 否合格与是否应支付工程价款密切关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按约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不合格,其主要合同义务未完成,发包人 当然有权拒绝付款。在实践操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 2005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就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 付工程价款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 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 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 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 条规定处理。” 结合上述分析再看本案,A 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为主体结构工程,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A 安装工程公司对工程的质量负有严格的责任,要求其在该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均承 担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所以,如果 A 安装工程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在工程没有完工且 A 安 装工程公司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其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 申请鉴定是否能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诉讼过程中就负有举证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 是多少、工程质量已合格的义务。而这些问题承包人单方面出具的资料无法证明,如果发包人不对工程量 进行确认,不对工程进行验收,承包人是无法取得上述依据的。如果要确定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就必须在 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 那么,申请鉴定是否能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呢?实践中,经常有承包人抱怨:在诉讼过程中 只要是工程案件就不得不申请质量和工程量鉴定,但是鉴定时间往往很长,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甚至 一些工程案件二、三年都打不完,且诉讼、鉴定需投入大量的成本,工程款又迟迟无法收回,保护承包人 的合法权益怎么就这么难!笔者认为:承包人抱怨也很有道理,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能仅仅依靠鉴定,注 意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和证据资料的及时取得、收集、整理才是更加有效的方式。但是,当工 程量、工程质量在起诉时仍无法确定时,特别是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要甩项时,承包人只能在诉讼中选择 鉴定。此时,如果承包人拒绝提出鉴定申请,工程量、工程质量无法确定,就像案例中 A 安装工程公司一 样,其主张将由于无法举证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诉讼过程中选择鉴定有时是承包人不得不选择 的维权之路。至于鉴定是否能维护承包人利益,笔者认为,关键也在承包人一方,如果承包人严格按合同 约定及相关规范施工,完成的工程符合双方约定且质量合格,鉴定当然能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是, 如果工程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不合格,即使作鉴定也将会得出对承包人不利的结果。 综上,笔者认为:鉴定的作用和诉讼的作用是一致的,是维护承包人权益的途径之一,施工过程中关 注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当然可以通过鉴定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