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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要求,因而,公众判意无疑是司法机构个案处置的有利参照,这又进一步为司法活动贴近 社会生活,为司法社会效果的提升与增强提供了可能。 2·公众判意可能存在的偏失 毋庸讳言,公众判意也可能存在某些偏失,概括地说,这些偏失体现于如下方面: 第一,公众判意中包含着相对落后的法律观。 公众判意与阶段时期的社会意识直接相关。因此,社会意识中相对落后的法律观在公众 判意中也有明显体现。首先,公众判意往往依然把人治视为司法审判的制度背景。一方面, 在其表达的判意中,尽管包含了对立法的尊重,但潜在意识上仍然认为法律是可以变化、变 通,可以人为地规避的。公众判意中显现不出足够的法律信念。当公众判意与个案司法处置 的结果相一致时,一些公众甚至不认为这是法律在公众影响下得到正确适用,而往往将其理 解为法律外力量所产生的效果,从而使人治的印象进一步加深。另一方面,公众判意的表达 对象,往往并不仅是相关的司法机构,而主要指向的是相关党政权力机构,其目的在于使公 众对个案的态度成为一种引起党政权力机构所重视的民意,并进而通过党政权力机构对司法 机构施加影响。实际上,这仍然是一种人治化的思维方式。其次,由于重刑主义在我国具有 长期的影响,特别是死刑的适用在我国相对较为宽泛,因而社会公众具有过度倚重刑事手段, 从严从重适用刑罚的主观倾向。特别是对于危害社会治安、官僚渎职以及贪污腐败等关及群 众切身利益、民愤较大的案件,社会公众适用重刑的要求更为强烈。14长期畸高的“罚值” 与某些情绪化的偏向相结合,使公众对这些类型的案件难以形成恰当的认识。对于“少杀”、 “慎杀”的刑罚理性化趋势以及我国刑事实践所无法回避的国际因素的制约,社会公众更缺 少足够的理解。这是公众判意最突出的偏失。 第二,公众判意往往缺少对法律上程序性、技术化要求的理解与重视。 社会公众在对司法个案的认识中,所注重和追求的是个案处置的实质性公正。与之不同 的是,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置尚需考虑诸多的程序性、技术化要求,需要考虑法定的形式要 件的完备。因此,诸如举证责任、程序失权、诉讼时效、追诉时效、不告不理、疑罪从无、 上诉不加刑等制度设定,很难为普通公众所理解。依照这些规定而形成的司法处置,也不容 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此外,公众对个案处置功能的认识有时也会失之片面。通常的偏向 是,重视个案评价的公平与公正,而忽略法律对未来行为的导向作用:重视个案处置在当下 的效果,忽略这种处置的长远影响:重视某一种利益的保护,而忽略多方面利益的应有平衡。 从法律技术角度看,公众之理与法律之理存在着一定的偏离和差异,公众判意的法律“技术 含量”相对较低。 第三,公众判意中可能夹带着某些偏激的社会情绪。 在肯定公众判意蕴含正当的社会要求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公众判意所可能夹带的某些偏 激的社会情绪。在我国社会全面转型,社会结构大幅度调整,社会阶层、群体严重分化,社 会矛盾高度复杂的情况下,公众判意所直接或间接体现出的诉求也是极为复杂的。尽管公众 诉求的主导方向应予肯定,但在某些社会矛盾激发下所形成的偏激的社会情绪也容易藉此加 以表达。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个案中的某些因素容易被过度放大,由此而得出的结论难免 会有一定的偏失。特别是对于涉及到社会管理层的案件,公众对社会管理的某种不满往往会 衍化为对案件当事者作极端化处置的要求。近年来,社会上反映出的扩大对贪腐行为死刑适 4较为典型的案件如张金柱案、刘涌案。张金柱案:张金柱原河南省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1997年8 月24日,张金柱驾车撞死一人后,将另一名受害人挂在车下逃逸,致其重伤。该案由《焦点访谈》等主流 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金柱死刑。二审维持 原判。刘涌案:刘涌原为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3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11日,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证据存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媒体公布判决结果后,引发舆论浪潮。2003年10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此案。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 涌死刑。会要求,因而,公众判意无疑是司法机构个案处置的有利参照,这又进一步为司法活动贴近 社会生活,为司法社会效果的提升与增强提供了可能。 2·公众判意可能存在的偏失 毋庸讳言,公众判意也可能存在某些偏失,概括地说,这些偏失体现于如下方面: 第一,公众判意中包含着相对落后的法律观。 公众判意与阶段时期的社会意识直接相关。因此,社会意识中相对落后的法律观在公众 判意中也有明显体现。首先,公众判意往往依然把人治视为司法审判的制度背景。一方面, 在其表达的判意中,尽管包含了对立法的尊重,但潜在意识上仍然认为法律是可以变化、变 通,可以人为地规避的。公众判意中显现不出足够的法律信念。当公众判意与个案司法处置 的结果相一致时,一些公众甚至不认为这是法律在公众影响下得到正确适用,而往往将其理 解为法律外力量所产生的效果,从而使人治的印象进一步加深。另一方面,公众判意的表达 对象,往往并不仅是相关的司法机构,而主要指向的是相关党政权力机构,其目的在于使公 众对个案的态度成为一种引起党政权力机构所重视的民意,并进而通过党政权力机构对司法 机构施加影响。实际上,这仍然是一种人治化的思维方式。其次,由于重刑主义在我国具有 长期的影响,特别是死刑的适用在我国相对较为宽泛,因而社会公众具有过度倚重刑事手段, 从严从重适用刑罚的主观倾向。特别是对于危害社会治安、官僚渎职以及贪污腐败等关及群 众切身利益、民愤较大的案件,社会公众适用重刑的要求更为强烈。14长期畸高的“罚值” 与某些情绪化的偏向相结合,使公众对这些类型的案件难以形成恰当的认识。对于“少杀”、 “慎杀”的刑罚理性化趋势以及我国刑事实践所无法回避的国际因素的制约,社会公众更缺 少足够的理解。这是公众判意最突出的偏失。 第二,公众判意往往缺少对法律上程序性、技术化要求的理解与重视。 社会公众在对司法个案的认识中,所注重和追求的是个案处置的实质性公正。与之不同 的是,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处置尚需考虑诸多的程序性、技术化要求,需要考虑法定的形式要 件的完备。因此,诸如举证责任、程序失权、诉讼时效、追诉时效、不告不理、疑罪从无、 上诉不加刑等制度设定,很难为普通公众所理解。依照这些规定而形成的司法处置,也不容 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此外,公众对个案处置功能的认识有时也会失之片面。通常的偏向 是,重视个案评价的公平与公正,而忽略法律对未来行为的导向作用;重视个案处置在当下 的效果,忽略这种处置的长远影响;重视某一种利益的保护,而忽略多方面利益的应有平衡。 从法律技术角度看,公众之理与法律之理存在着一定的偏离和差异,公众判意的法律“技术 含量”相对较低。 第三,公众判意中可能夹带着某些偏激的社会情绪。 在肯定公众判意蕴含正当的社会要求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公众判意所可能夹带的某些偏 激的社会情绪。在我国社会全面转型,社会结构大幅度调整,社会阶层、群体严重分化,社 会矛盾高度复杂的情况下,公众判意所直接或间接体现出的诉求也是极为复杂的。尽管公众 诉求的主导方向应予肯定,但在某些社会矛盾激发下所形成的偏激的社会情绪也容易藉此加 以表达。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个案中的某些因素容易被过度放大,由此而得出的结论难免 会有一定的偏失。特别是对于涉及到社会管理层的案件,公众对社会管理的某种不满往往会 衍化为对案件当事者作极端化处置的要求。近年来,社会上反映出的扩大对贪腐行为死刑适 14较为典型的案件如张金柱案、刘涌案。张金柱案:张金柱原河南省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1997 年 8 月 24 日,张金柱驾车撞死一人后,将另一名受害人挂在车下逃逸,致其重伤。该案由《焦点访谈》等主流 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1998 年 1 月 12 日,郑州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金柱死刑。二审维持 原判。刘涌案:刘涌原为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2003 年 4 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2003 年 8 月 11 日,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证据存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媒体公布判决结果后,引发舆论浪潮。2003 年 10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此案。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 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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