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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理性,反而会强化法律的形式理性。 这种价值理性成为主角的例外,无非是出现了“法的空缺结构”的那六种情况。法的形式理性没有提 供足够的确定性,无疑需要根据价值理性来加以衡量,借助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来进行法律论证。其实,无 论是处理疑难、边缘案件,还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它们都不是为了价值理性而放弃形式理性,而是强调法 律的形式理性应当具有“开放结构”的特点,能够在“空缺地带”之处运用价值理性自动进行修复和填 充。只要价值理性主导的法律论证,能够做到让今后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使所形成的裁判规则对后来的 个案处理具有约束力或指导力,那么,这种修复和填充就会起到把价值理性进一步转化为形式理性的作 用,从而使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化和相对确定性一点一滴、集腋成裘式地得到增强。 显然,从以往镊于武力或惩罚的被迫服从,到提出法律的“内在方面”让人从内心真正的服从:从 推出法律的“承认规则”及其修正后补充的“内在事实”,到作为法律与道德共同因素的“自然法的最 低限度的内容”,哈特为我们精心描绘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富有弹性的相对分离之图。他的那种在 法律的概念中加入道德较量的理念,把价值理性带向了法律论证的临界点。但是,哈特提出的这些概念是 如此模糊不清,让人只是了解到一个梗概,使得当遭遇到身边的棘手疑案时仍会一筹莫展:同时,如若 缺乏刺刀见红的对立观点的交锋与论战,也无法具有那种一下洞穿七札的穿透力。幸运的是,哈特所处的 时代,使他处在战后复兴的自然法学与新法律实证主义的最激烈的碰撞漩涡,以及转折性的发展潮流之 中。而他也是在与诸如富勒、德夫林和德沃金等许多法学名宿的交锋中,修正和升华了他的法律思维观, 终成一派宗师。前面的第六章第一节中,我们已介绍了哈特与德沃金的对决,本章的后面两节,我们将主 要围绕哈特与富勒,哈特与德夫林的论战,继续把哈特的法律与道德观引向深入。 第二节形式理性:法律之内的道德 一、二战后的德国告密者案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九章的尾部,提到了一个告密者的案例。在德国二战期间那位身为妻子的告密 者,告发丈夫诋毁希特勒,随后丈夫根据纳粹法被置于死地。战后,这个告密者被诉至法院,她是否应受 到惩罚,涉及到她所根据的纳粹法是不是法律这一关键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哈特站在法律实证主义立场 的回答简洁明了:“这是法律,但它们是如此邪恶以至不应遵守和服从。”这个回答的潜台词是,法律就 是法律,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但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换言之,法律中所使用的检验自身效 力的标准,不是必须包括对道德的论证,而仅仅在于是否得到了承认规则的认可。只不过因为纳粹法邪恶 到了不符合“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影响了正常社会的维存,所以可不被遵守和服从。事实上,围 绕这起案例及其发酵而出的纽伦堡审判,卷入了作为德国战后法理之父的拉德布鲁赫、美国自然法学巨匠 富勒等一批响当当的法学名流,他们之间所展开的一场巅峰对决,迄今仍堪称经典。其中,不乏误解、驳 诘和异曲同工,现在让我们重温那场影响极为深远的大论战。 Famous Leading case 判定德国告密者是否犯法的困境1914年,德国一位另有新欢的妻子为了摆脱长期服兵役的丈夫,以丈夫探亲期间 曾向她表达对希特勒不满为由,向当局告发了这一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法令判决该士兵死刑。战后,该 名告密者妻子和军事法庭法官都被根据1871年《德国刑法典》提起公诉,认为他们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作为妾子的 告密者被告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的言论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 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审判过程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年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陷入了一个困境: 如果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 如果要惩罚这些人,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徐,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测。率实上 这种困境已表现在了该案的一审、二审之间的观点分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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