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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 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 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 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 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 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 保护。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 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 藏单位的报告后 24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 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 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 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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