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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专业项目复建规划 541工矿企业复建规划 提示:这里所指的是独立于城镇市区之外的工厂、矿山和经贸企业,凡位于城镇市区 内的则应随城镇迁建,不列为专项。 (1)工矿企业复建规划设计工作,应本着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根据受淹 后的具体情况,结合技术改造或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 (2)工矿企业复建规划设计,应遵循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 (3)对无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工矿企业,应征得业主同意,给予合理补偿 (4)工矿企业复建投资计算。 提示:按原规模、原标准复建投资,列入水电工程补偿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 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542受淹的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复建规划设计 提示:这里所列的交通、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复建规划,需要由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 承担的项目,可由水电站工程设计单位统一归口委托进行。 (1)对需要复建的项目,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拟订经济合理的 复建方案 (2)按“三原”原则复建所需的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 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3)不需要复建或难以复建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根据受淹没和影响的具体情 况,给予合理补偿。 543县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受淹的水利水电工程复建规划 受淹的县级以上单位管理的水电站、电灌站、水轮泵站、水库、灌溉干渠、水文站等水 利水电工程设施,应结合实际受淹程度和受益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复建 方案。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应提出合理补偿办法。 提示:这里所列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复建规划设计,一般是工程主体设计单位在 征求受淹对象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自行承担 (1)受淹的水利灌溉或生活供水工程,根据原有的规模和标准,结合复建新址的 自然条件合理确定规划方案,超出原有规模和标准的部分,应提出投资分摊意见。 (2)对于为集中安置水库移民所需要兴建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作为移民安置 的配套设施,但不能作为受淹的对象列为专项实物指标 (3)当受淹的水电工程无改建恢复条件时,应对原有的供电地区电源提出替代方 案,并论证新电源点的合理性。 1111 5.4 专业项目复建规划 5.4.1 工矿企业复建规划 (1)工矿企业复建规划设计工作,应本着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根据受淹 后的具体情况,结合技术改造或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 (2)工矿企业复建规划设计,应遵循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 (3)对无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工矿企业,应征得业主同意,给予合理补偿。 (4)工矿企业复建投资计算。 5.4.2 受淹的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复建规划设计 (1)对需要复建的项目,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拟订经济合理的 复建方案。 (2)按“三原”原则复建所需的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 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3)不需要复建或难以复建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根据受淹没和影响的具体情 况,给予合理补偿。 5.4.3 县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受淹的水利水电工程复建规划 受淹的县级以上单位管理的水电站、电灌站、水轮泵站、水库、灌溉干渠、水文站等水 利水电工程设施,应结合实际受淹程度和受益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复建 方案。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应提出合理补偿办法。 (1)受淹的水利灌溉或生活供水工程,根据原有的规模和标准,结合复建新址的 自然条件合理确定规划方案,超出原有规模和标准的部分,应提出投资分摊意见。 (2)对于为集中安置水库移民所需要兴建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作为移民安置 的配套设施,但不能作为受淹的对象列为专项实物指标。 (3)当受淹的水电工程无改建恢复条件时,应对原有的供电地区电源提出替代方 案,并论证新电源点的合理性。 提示:这里所列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复建规划设计,一般是工程主体设计单位在 征求受淹对象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自行承担。 提示:这里所指的是独立于城镇市区之外的工厂、矿山和经贸企业,凡位于城镇市区 内的则应随城镇迁建,不列为专项。 提示:按原规模、原标准复建投资,列入水电工程补偿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 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提示:这里所列的交通、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复建规划,需要由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 承担的项目,可由水电站工程设计单位统一归口委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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