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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 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 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 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 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 平。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 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 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 第九条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 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 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 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 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 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 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 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 平。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 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 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 第九条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 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 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 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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