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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 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 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有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 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 髙等教育柷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柷构合作办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 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 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 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 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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