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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 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 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 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 教育的机构。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 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 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 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 教育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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