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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 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 工作。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 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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