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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芦 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 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 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 一的设置标准执行。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 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 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 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 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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