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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 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 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 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 请正式设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 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 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 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 请正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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