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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 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 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 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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