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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 项、第(四)项所列文件。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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