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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 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颁发统一格式、统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飞编号,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 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 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即时予以办理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 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 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 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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