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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 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 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 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 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 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 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 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 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 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 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 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 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 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 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 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 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 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 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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