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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 成人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 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 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 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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