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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 列重大事项, 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 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 审批机关核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 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 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 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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