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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必须符合再审事由 理论上认为,再审事由的存在就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化的直接否定,99因而再审的提起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多明确规定了再 审事由,当事人在认为生效裁判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情况下就能申请再审,即法律给当事人 申请再审划定了一个范围。然后,法院再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这些事由,从而决定是 否进入再审程序。【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00(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01(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 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 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 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与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列举的再审事由相比,本次修法取消了“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应当再审。”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4条,“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 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3.必须在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时间加以限制,。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 (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当时修改的 理由是,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再审的话,可能导致同 一生效裁判被多级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甚至再审的现象。而且再审案件的多重管辖,也会造成 当事人无序上访、多头申诉的混乱局面,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这样的规定实施之后,导 致所有的再审案件涌向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上级法院在再审案件方面不堪重负。本次民事 299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页。 0所谓新证据主要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 31所谓基本事实,也称为主要事实或直接事实,是民商事实体法规定的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性质、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的事实,它们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效果有直接作 用。与基本事实相对的是次要事实,或称间接事实,其对案件性质以及当事人责任不起决定作用。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必须符合再审事由 理论上认为,再审事由的存在就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化的直接否定,299因而再审的提起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多明确规定了再 审事由,当事人在认为生效裁判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情况下就能申请再审,即法律给当事人 申请再审划定了一个范围。然后,法院再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这些事由,从而决定是 否进入再审程序。【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00(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01(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 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 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 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与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列举的再审事由相比,本次修法取消了“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应当再审。”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 44 条,“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 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3.必须在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生效后 6 个月内提出 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申 请再审的时间加以限制,。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 (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2007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当时修改的 理由是,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再审的话,可能导致同 一生效裁判被多级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甚至再审的现象。而且再审案件的多重管辖,也会造成 当事人无序上访、多头申诉的混乱局面,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这样的规定实施之后,导 致所有的再审案件涌向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上级法院在再审案件方面不堪重负。本次民事                                                               299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15 页。 300 所谓新证据主要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 301 所谓基本事实,也称为主要事实或直接事实,是民商事实体法规定的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性质、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的事实,它们对于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效果有直接作 用。与基本事实相对的是次要事实,或称间接事实,其对案件性质以及当事人责任不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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