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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而向 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次审理的行为。按照很多国外的立法,申请再审是赋予当事 人一种再审诉权,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情况下,并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 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一个再审之诉。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为了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构造的一种诉权,国外多将其在法律上的章名定为“再审之诉”。我 国现行申请再审制度并没有直接规定“诉”的形式,仍然叫“申请再审”,因此严格而言并 不能称“再审之诉”,但显然申请再审制度在实质上已经粗略具备了“再审之诉”的基本内 容,因而不妨称之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审之诉”。9”在再审实践中,我国法院也采取“宽 进严出”的方针,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即有权申请再审,但是规定了法院审查 进行再审的条件。所谓“宽进”,即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即有权申请再审。所 谓“严出”,是指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的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 事由的,才作出裁定进入再审程序。采取“宽进严出”的方针,一是把申请再审作为当事人 的一项权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维护判决、裁定既判力的权威。298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院发现生效裁判错误的主要途径,因而是再审程序发生的主要原因。 《民事诉讼法(试行)》赋予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有申诉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民主权利 的保障。但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只是为法院决定再审提供一种可能,是否再审,需由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公民的申诉权具体化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 再审权,并规定了若干条件,这就使得申请再审真正成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既得到法 律的保障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设置,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突破,标 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历史性前进【民诉修法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 裁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准予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协议 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判作了一定的限制,【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人民法 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人身 关系就消灭了,双方均可以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此后,当事人不得再就是否应当解除婚姻 关系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依法与他人结婚,一旦进行再审并对案件 予以改判,就会危及后一个合法的婚姻,形成无法解决的矛盾。当然,在这种案件中,当事 人不得申请再审仅限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 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审理:如果涉及判决 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此外,《民诉法意见》第207条规 2?宋小海:《论民事抗诉制度的程序法定位一一基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10 年第4期,第564页。 29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 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而向 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次审理的行为。按照很多国外的立法,申请再审是赋予当事 人一种再审诉权,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情况下,并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 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一个再审之诉。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为了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构造的一种诉权,国外多将其在法律上的章名定为“再审之诉”。我 国现行申请再审制度并没有直接规定“诉”的形式,仍然叫“申请再审”,因此严格而言并 不能称“再审之诉”,但显然申请再审制度在实质上已经粗略具备了“再审之诉”的基本内 容,因而不妨称之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审之诉”。297在再审实践中,我国法院也采取“宽 进严出”的方针,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即有权申请再审,但是规定了法院审查 进行再审的条件。所谓“宽进”,即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即有权申请再审。所 谓“严出”,是指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的法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 事由的,才作出裁定进入再审程序。采取“宽进严出”的方针,一是把申请再审作为当事人 的一项权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维护判决、裁定既判力的权威。298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院发现生效裁判错误的主要途径,因而是再审程序发生的主要原因。 《民事诉讼法(试行)》赋予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有申诉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民主权利 的保障。但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只是为法院决定再审提供一种可能,是否再审,需由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公民的申诉权具体化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 再审权,并规定了若干条件,这就使得申请再审真正成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既得到法 律的保障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设置,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突破,标 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历史性前进。【民诉修法】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 198 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 裁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法律准予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协议 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判作了一定的限制,【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人民法 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人身 关系就消灭了,双方均可以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此后,当事人不得再就是否应当解除婚姻 关系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依法与他人结婚,一旦进行再审并对案件 予以改判,就会危及后一个合法的婚姻,形成无法解决的矛盾。当然,在这种案件中,当事 人不得申请再审仅限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 如果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审理;如果涉及判决 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此外,《民诉法意见》第 207 条规                                                               297 宋小海:《论民事抗诉制度的程序法定位——基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10 年第4期,第564页。 29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 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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