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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难”和“执行难”,是局部修改,对于其他问题则无暇顾及,同时其他问题的探讨也 未臻于成熟。 第二节 提起再审的主体与条件 在我国,提起再审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由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提起。 一、法院决定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的审 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具有审判监督权。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 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无论是原审 法院还是其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进行再审。尽管我国 法律并没对各个主体发动再审程序的先后顺序作出规定,但在程序的适用上显然有着这样的 顺序,即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主要是当事人在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条件之下,而向法院寻求 救助的一种手段。296例如,当事人没有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申请再审, 当事人又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就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 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 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 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应按以下程序提起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的,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这是人民法院发动再审的主要途径。 各级法院对于本院审结的案件都有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已生效的裁判 有错误的,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 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 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审判监督权,发现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提审,即 责令地方各级法院将案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地方各级法院应将案件所有卷宗材料 一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应当进行再审, 并将审判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诉法意见》第202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2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 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申诉难”和“执行难”,是局部修改,对于其他问题则无暇顾及,同时其他问题的探讨也 未臻于成熟。 第二节 提起再审的主体与条件 在我国,提起再审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由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提起。 一、法院决定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的审 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具有审判监督权。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3 条第 4 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 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无论是原审 法院还是其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进行再审。尽管我国 法律并没对各个主体发动再审程序的先后顺序作出规定,但在程序的适用上显然有着这样的 顺序,即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主要是当事人在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条件之下,而向法院寻求 救助的一种手段。296 例如,当事人没有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申请再审, 当事人又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就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 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7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 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 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应按以下程序提起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的,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这是人民法院发动再审的主要途径。 各级法院对于本院审结的案件都有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已生效的裁判 有错误的,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 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 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审判监督权,发现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提审,即 责令地方各级法院将案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地方各级法院应将案件所有卷宗材料 一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应当进行再审, 并将审判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诉法意见》第 202 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29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 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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