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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五溝 仅填补为特定人所支出之行政成本,或仅作为「经济诱因」之用,相较之下, 租税仍为国家之主要收入来源,「租税国家」在宪法上意义,仍值得吾人深入探 究。特别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从支出面之给付国家,与收入面之租税国家有密 切关联性,国家没有充裕租税收入,即无法在维持治安、国防与法律秩序之外, 对人民生存照顾予以给付。越不信赖人民自我救助能力,越忽视国家救助仅具补 充性,对国民之幸福与休闲照顾越无微不至,人民之租税负担越沉重。且给付国 家之主要财源为租税,源于不符公平负担租税所为之社会给付,其规模越大,实 际结果反而距离社会正义越行越远。故现代社会给付国家,所以能够维持法治 国家基本理念,主要即以租税国家型态表现其特征22。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义务,此种法律除了须受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原则形式审查 惟法律用语一如一般语言,乃基于约定俗成,虽然因其具有规范性拘束力,而较为严谨明确,但所重要者在 于其内涵而非名称。在释字第四二六号解释理由书中对特别公课有进一步说明:「系国家为一定政策目标之 需要,对于有特定关系之国民所课征之公法上之负担,并限定其课征所得之用途,在学理上称为特别公课, 乃现代工业先进国家常用之工具。」特别公课所以特别,在于其征收非为宪法所预见,在宪法及财政收支划 分法中,国家收入来源分类中无所归属,在财政宪法内收入分配体系中为一异类(ein Fremdkorper),与税、 规费、受益费之法律性质均不同。特别公课系为支应某一特定国家任务(如环境保护、身心障碍者福利), 而向国民中特定群体课征,在预算中保留为专款专用。按租税国家理念,国家既不自行从事营利活动,国家 任务推行所需经费,主要依赖人民依量能原则平等牺牲之租税充之。由于特别公课与租税平等负担原则不同, 且专款专用受国会监督程度较低,故给付国家之财源,仍以租税为主,仅在特殊事由极例外之情形下,始得 课征特别公课。引入特别公课之特别依据,在于预算周延性原则、全民负担平等性(量能原则)以及统筹统 支等基本理念,有所不足而须加以补充。特别公课之存在依据,其衡量标准完全系于其作用一创造财源、对 财产加以负担、以及行为之管制诱导一与一般公课完全不同之依据。换言之,此种作用只有一般租税无法达 成时,特别公课始有成立之必要。具体言之,以取得财源以供特定国家任务之特别公课,须具备以下要件: 诉课征义务人为具同构型之群体:诊此群体具有共同责任:述课征须对此特定群体有利:换言之,不得为他 人利益而课征。反之,以管制诱导为目的之特别公课,虽得为他人利益而课征,但须以先前(为公益)义务 违反为前提。例如身心障碍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未达前二项标准者,应 定期向机关(构)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劳工主管机关设立之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缴纳差额补助 费:…」差额补助费缴纳义务人先前负有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其义务未履行而以补助费缴纳方式,以平 衡尽义务者之市场竞争力。由此观点,随油征收之「空气污染防治费」,如为取得防治空气污染之财源,看 不出对缴纳群体利益之关连性:如认为系管制诱导为目的之特别公课,先前又无义务违反在前。其征收之主 要目的,在于节约用油减少污染,性质上为环境保护目的租税,随油征收之依据只能从间接税之「量能原则」 寻得,依用油多寡间接推估其负担租税能力,而量能原则为租税重要特征。此种专款专用之间接税(指定用 途税),宪法上主要问题,在于其奖励诱导手段(租税)与其目的(防制空气污染)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以及课征在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上问题。按空气污染防制费难以归入现行税目中,勉强可归于地方「特别税 课」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款),则与现行由中央课征不符。(张焖安,前揭注18文,页七O) 一般言之,指定用途税,或有余或不足,彼此无法融通,带来财政僵化,就负担合理分配观点亦有未治。但 地方为调度特定经费之财源,以汽机车所使用之汽油课以某程度负担,用以地方污染防治,容易得到纳税人 谅解。由以上讨论,吾人可见特定税法或公课法,除形式上法律依据,仍须具体衡量其课征实质依据(正当 性问题)。释字第四二六号解释,提出「显已违背公课公平负担之原则」,自有重大意义。 19 Isensee,Nichtsteuerliche Abgaben-ein weiBer Fleck in der Finanzverfassung,in:Hansmeyer (Hrsg ) Staatfinanzierung im Wandel,1983,S.435ff. 0叶俊荣,论环境政策上之经济诱因:理论依据,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卷,第一期,页八七以下:黄锦堂, 环境保护法中经济诱因手段之研究,收入台湾地区环境法之研究,页一六九以下:陈慈阳,论环境政策与环 境法中污染者付费原则,中兴法学,第三十八期,八十三年十月。MeBerschmidt,Umweltabgaben als Rechtsproblem,1986 1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收入国家法与国家学,一九九七年,月旦,页四三以下。 22 Forsthoff,Begriff und Wessen des sozialen Rechtsstaates,VVDStRL 12(1954)S.31ff;Vogel,Der Sozialstaat als Steuerstaat in:Randelzhofer/SuB (Hrsg.)Konsens und Konflikt,1986,S.133f.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五講 仅填补为特定人所支出之行政成本,或仅作为「经济诱因」之用20,相较之下, 租税仍为国家之主要收入来源,「租税国家」在宪法上意义,仍值得吾人深入探 究。特别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从支出面之给付国家,与收入面之租税国家有密 切关联性,国家没有充裕租税收入,即无法在维持治安、国防与法律秩序之外, 对人民生存照顾予以给付。越不信赖人民自我救助能力,越忽视国家救助仅具补 充性,对国民之幸福与休闲照顾越无微不至,人民之租税负担越沉重。且给付国 家之主要财源为租税,源于不符公平负担租税所为之社会给付,其规模越大,实 际结果反而距离社会正义越行越远21。故现代社会给付国家,所以能够维持法治 国家基本理念,主要即以租税国家型态表现其特征22。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义务,此种法律除了须受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原则形式审查 惟法律用语一如一般语言,乃基于约定俗成,虽然因其具有规范性拘束力,而较为严谨明确,但所重要者在 于其内涵而非名称。在释字第四二六号解释理由书中对特别公课有进一步说明:「系国家为一定政策目标之 需要,对于有特定关系之国民所课征之公法上之负担,并限定其课征所得之用途,在学理上称为特别公课, 乃现代工业先进国家常用之工具。」特别公课所以特别,在于其征收非为宪法所预见,在宪法及财政收支划 分法中,国家收入来源分类中无所归属,在财政宪法内收入分配体系中为一异类(ein Fremdkörper),与税、 规费、受益费之法律性质均不同。特别公课系为支应某一特定国家任务(如环境保护、身心障碍者福利), 而向国民中特定群体课征,在预算中保留为专款专用。按租税国家理念,国家既不自行从事营利活动,国家 任务推行所需经费,主要依赖人民依量能原则平等牺牲之租税充之。由于特别公课与租税平等负担原则不同, 且专款专用受国会监督程度较低,故给付国家之财源,仍以租税为主,仅在特殊事由极例外之情形下,始得 课征特别公课。引入特别公课之特别依据,在于预算周延性原则、全民负担平等性(量能原则)以及统筹统 支等基本理念,有所不足而须加以补充。特别公课之存在依据,其衡量标准完全系于其作用─创造财源、对 财产加以负担、以及行为之管制诱导─与一般公课完全不同之依据。换言之,此种作用只有一般租税无法达 成时,特别公课始有成立之必要。具体言之,以取得财源以供特定国家任务之特别公课,须具备以下要件: 泝课征义务人为具同构型之群体;沴此群体具有共同责任;沊课征须对此特定群体有利;换言之,不得为他 人利益而课征。反之,以管制诱导为目的之特别公课,虽得为他人利益而课征,但须以先前(为公益)义务 违反为前提。例如身心障碍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未达前二项标准者,应 定期向机关(构)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劳工主管机关设立之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缴纳差额补助 费;……」差额补助费缴纳义务人先前负有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其义务未履行而以补助费缴纳方式,以平 衡尽义务者之市场竞争力。由此观点,随油征收之「空气污染防治费」,如为取得防治空气污染之财源,看 不出对缴纳群体利益之关连性;如认为系管制诱导为目的之特别公课,先前又无义务违反在前。其征收之主 要目的,在于节约用油减少污染,性质上为环境保护目的租税,随油征收之依据只能从间接税之「量能原则」 寻得,依用油多寡间接推估其负担租税能力,而量能原则为租税重要特征。此种专款专用之间接税(指定用 途税),宪法上主要问题,在于其奖励诱导手段(租税)与其目的(防制空气污染)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以及课征在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上问题。按空气污染防制费难以归入现行税目中,勉强可归于地方「特别税 课」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款),则与现行由中央课征不符。(张娴安,前揭注 18 文,页七) 一般言之,指定用途税,或有余或不足,彼此无法融通,带来财政僵化,就负担合理分配观点亦有未洽。但 地方为调度特定经费之财源,以汽机车所使用之汽油课以某程度负担,用以地方污染防治,容易得到纳税人 谅解。由以上讨论,吾人可见特定税法或公课法,除形式上法律依据,仍须具体衡量其课征实质依据(正当 性问题)。释字第四二六号解释,提出「显已违背公课公平负担之原则」,自有重大意义。 19 Isensee, Nichtsteuerliche Abgaben - ein weiβer Fleck in der Finanzverfassung, in: Hansmeyer (Hrsg.), Staatfinanzierung im Wandel, 1983, S.435ff. 20 叶俊荣,论环境政策上之经济诱因:理论依据,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卷,第一期,页八七以下;黄锦堂, 环境保护法中经济诱因手段之研究,收入台湾地区环境法之研究,页一六九以下;陈慈阳,论环境政策与环 境法中污染者付费原则,中兴法学,第三十八期,八十三年十月。Meβerschmidt, Umweltabgaben als Rechtsproblem, 1986. 21 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收入国家法与国家学,一九九七年,月旦,页四三以下。 22 Forsthoff, Begriff und Wessen des sozialen Rechtsstaates, VVDStRL 12 (1954) S.31ff.; Vogel, Der Sozialstaat als Steuerstaat in: Randelzhofer/Süβ (Hrsg.) Konsens und Konflikt, 1986, S.1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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