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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 效部分,故《委托理财协议》应确认为合同整体无效。洪玮丽仅 是洪楠和浦文龙委托理财过程中约定以洪玮丽的名义开立账户进 行交易,《委托理财协议》的权利义务应由洪楠主张和承担。浦文 龙承认在普民公司期间,进行了国际期货交易。对此,洪楠表示 不清楚具体操作范围,但对签订《国际期货交易委托书》并无异 议,所以原告洪楠应明知交易的内容。根据当时实施的国务院《期 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需利用境外期货 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所以,该行为违反 国家行政强制性规定,洪楠和浦文龙均有过错,对此阶段产生的 损失应各半承担责任即943,832.97元。在第三人处操作期间,根 据洪楠提供的《代理进出口合同》及《代理进出口商品点价附加 协议》、资金运作情况以及第三人的陈述和证据承诺书,能印证洪 楠继续使用前述资金、浦文龙仍为指令下达人并参与交易的事实, 故双方继续履行《委托理财协议》。在此期间的交易户名与《委托 理财协议》约定虽有不同,但实际权利人仍为洪楠。浦文龙否认 在第三人处为洪楠操作交易且表示在承诺书中签字是证明作用, 并举证洪楠在派出所的报案材料。报案内容现未得到公安部门的 查实。且第三人提供承诺书中双方均未提及浦文龙作为证明人的 内容,浦文龙也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浦文龙的答辩和证据, 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采信。此阶段的法律后果应依前述认 定的无效合同处理,由受托人返还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综上, 浦文龙应返还洪楠保证金 3,969,995.31元 4,913,828.28-943,832.97)元并支付自保证金全部投入的次日 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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