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000032 020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浦文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洪楠人民币3,969,995.31元;二、浦文龙应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洪楠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2004年10月30 日至实际返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三、洪 玮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浦文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 审法院在责任分配上存在矛盾之处。原审法院认定洪楠与浦文龙 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同时认定在普民公司期间洪楠与 浦文龙进行的国际期货交易行为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 错,应各半承担责任。而对在涌智公司处进行的期货交易,原审 判决认定其法律后果应依前述的无效合同处理,但却判定由上诉 人浦文龙承担全部损失。原审判决在前后两节相似事实的处理上, 均依无效合同原则处理,但结果却大相径庭,显属不当。2、浦文 龙并未操作在涌智公司处的交易。(1)涌智公司与本案案件处理结 果有利害关系,故其所作的浦文龙参与交易的陈述具有虚假可能 性。 (2)浦文龙在《承诺书》上的签名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参与了交 易:其一、浦文龙与王晓刚关系较好,当时是在王晓刚的要求下 签名的,只起证明作用,别无他意;其二,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 司有权强制平仓,根本无需承诺;其三、这一间接书证更无其他 证据与之相佐证。(3)原审法院没有充分注意到洪楠在浦东公安分 局所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其自认在涌智公司期间的交易系由王 晓刚操作。 被上诉人洪楠、洪玮丽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符合 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涌智公司答辩称,关于洪楠的报案情况,公安局并 ,5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